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從事就業服
    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於法定期
    間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
    畫書」,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2
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規
    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一)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養護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
      工作及屠宰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一):
┌────────┬─────────────────────┐
│    事項        │基準                                      │
├─┬──────┼─────────────────────┤
│  │一、飲用水  │(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
│壹│            │      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飲│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等)│
│食│            │      ,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
│  │            │      別。                                │
│  ├──────┼─────────────────────┤
│  │二、餐廳、廚│(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理,且應│
│  │房(如設置應│      有充分照明、通風及防止蚊、蠅、蟑螂、│
│  │符合之標準)│      老鼠等之設施。                      │
│  │            │(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
│  │            │(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前,其所│
│  │            │      使用之餐具應特別單獨處理,不得與其他│
│  │            │      外國人混合使用。                    │
│  │            │(四)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以上)之│
│  │            │      安全門,以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逃生之需│
│  │            │      。                                  │
│  │            │(五)餐廳、廚房及衛生、化糞處理設備間,應│
│  │            │      距離三十公尺以上。但衛生沖水式廁所不│
│  │            │      在此限。                            │
│  │            │(六)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作成紀錄│
│  │            │      。                                  │
│  ├──────┼─────────────────────┤
│  │三、伙食    │(一)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
│  │            │      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
│  │            │      等價。                              │
│  │            │(二)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尊重外│
│  │            │      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
│  │            │      足夠且等價。外國人人數未滿三十人者,│
│  │            │      應斟酌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式;在│
│  │            │      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
│  │            │      食委員會決定之,其中外國人不得少於伙│
│  │            │      食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
├─┼──────┼─────────────────────┤
│  │一、宿舍通道│(一)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通道兩側│
│貳│            │      有寢室者,其寬度應為一點六公尺以上;│
│、│            │      其他情形者,為一點二公尺以上;同一樓│
│住│            │      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
│宿│            │      (地下層時為未滿一百平方公尺)者,為│
│  │            │      一點二公尺。                        │
│  │            │(二)通道及消防設施,均應以外國人易懂之文│
│  │            │      字標示,並標明緊急事故時之疏散方向。│
│  ├──────┼─────────────────────┤
│  │二、宿舍不得│(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
│  │設置之工作場│      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或大量易燃性物│
│  │所          │      質之放置或儲存場所。                │
│  │            │(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
│  │            │(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或粉塵之│
│  │            │      作業場所。                          │
│  │            │(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附近場所│
│  │            │      。                                  │
│  ├──────┼─────────────────────┤
│  │三、居住面積│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雇主提供外國人居住使用│
│  │            │面積除以該使用面積範圍內之外國人人數,每人│
│  │            │應在三點二平方公尺以上。                  │
│  ├──────┼─────────────────────┤
│  │四、宿舍應設│(一)男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計算,│
│  │置合乎規定之│      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廁│
│  │廁所、盥洗設│      所便池數,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
│  │備          │      為原則。                            │
│  │            │(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計算,│
│  │            │      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
│  │            │(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熱水供應│
│  │            │      設施。                              │
│  │            │(四)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並注重│
│  │            │      其隱私。                            │
│  ├──────┼─────────────────────┤
│  │五、隔離措施│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
│  │            │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六、訂定外國│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易懂文字│
│  │人住宿管理規│公告之。                                  │
│  │則          │                                          │
│  ├──────┼─────────────────────┤
│  │七、保護外國│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侵害│
│  │人人身安全  │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
│  │            │人隱私。外國人住宿地點確有設置監視設施之必│
│  │            │要者,亦同。                              │
├─┼──────┼─────────────────────┤
│參│一、訂定外國│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含環境│
│、│人生活須知、│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播電臺節目簡介等│
│管│環境介紹及設│),在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且於外國人住宿前│
│理│備使用說明  │以其易懂語言說明之。                      │
│  ├──────┼─────────────────────┤
│  │二、雇主或其│(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
│  │委任之私立就│      設置一人。                          │
│  │業服務機構,│(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
│  │應設置外國人│      少設置二人。                        │
│  │生活照顧服務│(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
│  │人員        │      ;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  ├──────┼─────────────────────┤
│  │三、聘僱外國│(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
│  │人中應配置具│      少配置一人。                        │
│  │有雙語(即華│(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
│  │語及該等外國│      少配置二人。                        │
│  │人母國語)能│(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
│  │力人員      │      ;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  ├──────┼─────────────────────┤
│  │四、辦理職前│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並介紹在華工作期間│
│  │講習及法令宣│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
│  │導          │法令、菸害防制法、動物保護法等,及我國風俗│
│  │            │節慶等資訊。                              │
│  ├──────┼─────────────────────┤
│  │五、休閒設施│(一)聘僱外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提供適當│
│  │及宗教信仰場│      休閒設施。                          │
│  │所之設置    │(二)聘僱外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應提供外│
│  │            │      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教信仰之資訊。  │
│  ├──────┼─────────────────────┤
│  │六、設置及公│(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處理外國│
│  │告申訴處理機│      人管理、伙食及住宿問題,並專責處理。│
│  │制          │(二)雇主應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諮詢│
│  │            │      服務中心及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機場諮詢服│
│  │            │      務站等申訴機制。                    │
│  │            │(三)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            │      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
│  │            │(四)雇主應公告警政署一一○全國報案專線(│
│  │            │      含性侵害及人身傷害)及一一三婦幼保護│
│  │            │      專線(含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諮詢)。  │
└─┴──────┴─────────────────────┘
(二)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部分(格式如附表二):
┌────────┬─────────────────────┐
│    事項        │基準                                      │
├─┬──────┼─────────────────────┤
│壹│一、飲用水  │(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
│、│            │      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飲│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食├──────┼─────────────────────┤
│  │二、伙食    │(一)應備清潔衛生餐具。                  │
│  │            │(二)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
│  │            │      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
│  │            │      等價。                              │
│  │            │(三)依外國人人數配備適當之船用烹飪設施。│
├─┼──────┼─────────────────────┤
│貳│一、船上居住│(一)位置儘可能考慮船舶之特性與需要,使外│
│、│            │      國人能獲致最大量之新鮮空氣及光線。  │
│住│            │(二)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及衛生,防│
│宿│            │      止外國人暴露於有害健康水準或有危險之│
│  │            │      虞之環境中。                        │
│  │            │(三)臥室床鋪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1.每一外國人均應有其個人之床舖。但外國人無│
│  │            │  住宿於船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  │            │2.床架及床板採用堅實、平滑、不易腐朽及潛藏│
│  │            │  昆蟲之材料為之。                        │
│  │            │(四)船上衛生設備應保持乾淨清潔。        │
│  ├──────┼─────────────────────┤
│  │二、臨時緊急│(一)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實施災害│
│  │安置        │      應變措施,且漁船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  │            │      市)政府下達避難命令時,外國人應配合│
│  │            │      前往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安置處│
│  │            │      所,或雇主準備之臨時安置處所。      │
│  │            │(二)雇主準備之臨時安置處所,應有適當之休│
│  │            │      息空間及衛生設施,並準備足夠飲食。  │
│  ├──────┼─────────────────────┤
│  │三、隔離措施│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
│  │            │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四、緊急事故│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雇主應以外國人│
│  │處置        │易懂文字或語言向外國人介紹船上環境、求救電│
│  │            │話、救生設備放置地點及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
│  │            │施。                                      │
├─┼──────┼─────────────────────┤
│參│一、保護外國│(一)漁船上應配置符合船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人人身安全  │      之救生及消防設備。                  │
│管│            │(二)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
│理│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  │            │      妥善保護外國人隱私。                │
│  ├──────┼─────────────────────┤
│  │二、辦理職前│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並介紹在華工作期間│
│  │講習及法令宣│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
│  │導          │法令、菸害防制法、動物保護法等,及我國風俗│
│  │            │節慶等資訊。                              │
│  ├──────┼─────────────────────┤
│  │三、公告申訴│(一)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處理機制    │      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
│  │            │(二)雇主應公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上緊急救│
│  │            │      援電話一一八、警政署一一○全國報案專│
│  │            │      線及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
│  │            │      騷擾防治諮詢)。                    │
└─┴──────┴─────────────────────┘
註: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而具備陸上住所或同時具備
陸上住所及船上住所者,應同時檢查其陸上及船上之生活環境。
(三)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三):
┌────────┬─────────────────────┐
│    事項        │基準                                      │
├─┬──────┼─────────────────────┤
│壹│一、飲用水  │(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
│、│            │      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飲│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食├──────┼─────────────────────┤
│  │二、伙食    │(一)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確保伙│
│  │            │      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  │            │(二)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
│  │            │      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
├─┼──────┼─────────────────────┤
│貳│一、居住    │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及衛生。        │
│、├──────┼─────────────────────┤
│住│二、隔離措施│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
│宿│            │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三、緊急事故│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外國人易懂│
│  │處置        │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話、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
│  │            │措施。                                    │
├─┼──────┼─────────────────────┤
│參│一、保護外國│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侵害│
│、│人人身安全  │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
│管│            │人隱私。                                  │
│理├──────┼─────────────────────┤
│  │二、法令宣導│雇主應向外國人宣導在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
│  │及風俗節慶介│,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
│  │紹          │制法、動物保護法等,及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
│  ├──────┼─────────────────────┤
│  │三、公告申訴│(一)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處理機制    │      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
│  │            │(二)雇主應公告警政署一一○全國報案專線及│
│  │            │      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騷擾│
│  │            │      防治諮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