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7
七、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貸款資格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貸款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一份。
(二)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經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三)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一份。
(六)本會或政府相關單位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創業滿六個月者,得免附。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具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
    :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
      助辦法身分者,應依各該辦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或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
      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檢具勞工保險局核定給
      付通知文件影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
      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者,檢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
      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非自願性離職且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檢具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開立之最近一次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影
      本或失業認定聯影本一份。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於二十一日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予以退件。
14
十四、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持通知書及辦理貸款
      之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或所屬各地分支機構辦理貸款。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辦理貸款者,在期間屆滿日前,得敘明理由
      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最長三個月。
      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作業,應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
      九點規定審查通過後辦理貸款。
      承貸金融機構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至承貸金融機
      構或所屬各地分支機構辦理貸款之日起,應於十四日內完成撥貸。
      承貸金融機構未能於十四日內完成撥貸者,應立即敘明理由向本會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