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貸款資格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貸款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一份。
(二)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經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三)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一份。
(六)本會或政府相關單位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創業滿六個月者,得免附。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具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
: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
助辦法身分者,應依各該辦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或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
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檢具勞工保險局核定給
付通知文件影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
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者,檢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
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非自願性離職且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檢具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開立之最近一次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影
本或失業認定聯影本一份。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於二十一日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