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貸款資格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貸款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一份。
(二)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經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三)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一份。
(六)本會或政府相關單位三年內辦理之實體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
影本一份。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具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
: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
助辦法身分者,應依各該辦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或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
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檢具勞工保險局核定給
付通知文件影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
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檢具財團法人犯
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符合天然災害受災戶身分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於二十一日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