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7
七、符合第三點貸款資格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貸款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一份。
(二)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經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三)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人及所經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
      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六)本部或政府相關單位三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但第四點所定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七)設籍於離島之居民者,應另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但第四點
      所定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具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
    :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
      助辦法規定之身分者:各該辦法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
      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
      通知文件影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
      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財團法人犯罪被
      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符合天然災害受災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符合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要點規定之身分者:
      本部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該
      法令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本部通知申請人於二十一日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
22
二十二、貸款人因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六個月
        內,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以下簡稱本
        措施);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者,並得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六個月
        。
        貸款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本措施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
          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
          亡之證明。
        貸款人有第十九點或第二十點規定情形者,不得申請本措施。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之利息補貼不受影響,由本部持
        續補貼。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
        息之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
23
二十三、本部及信保基金得會同相關機構訪查申貸者企業經營及各承貸金
        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業務情形,貸款人及金融機構不得拒絕。
        前項訪查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24
二十四、辦理本貸款之公營金融機構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
        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本國民
        營機構及保證基金之呆帳責任,亦同。
        辦理本貸款之績優承貸金融機構,本部得予獎勵。
25
二十五、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發布生效前,依經濟部微型
        企業創業貸款要點、本部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及創業鳳凰
        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獲貸之貸款人,除應配合第二十三點訪查
        作業外,貸款利率、貸款期間、停止利息補貼、視同到期、轉催
        收及信用保證成數等相關規定,依申貸當時各該規定辦理。但依
        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修正生效之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申
        貸者,其貸款利率及利息補貼,適用本要點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發布生效前,已依微型企業
        創業貸款實施要點或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提出申請,
        於本要點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發布生效之日起始與承貸金融機構
        完成簽約者,適用本要點規定。
26
二十六、本要點所需之經費,除貸款融資資金外,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