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符合第三點貸款資格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部提出
:
(一)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
(二)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切結書正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六)本部或政府機關(構)三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
但第四點所定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七)設籍於離島之居民者,應另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但第四點所定
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具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
及資料: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
助辦法規定之身分者:各該辦法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
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
文件影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
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財團法人犯罪被
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符合天然災害受災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符合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要點規定之身分者:
本部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該
法令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文件及資料未完備者,由本部通知申請人於二十一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