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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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貸款人為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六個月
        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六個月。
        貸款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
        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
        亡之證明。
    (四)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
        貸款人有第十九點或第二十點規定情形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第一項各款之申請者,應報本部備查。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除有第十九點規定之停止利息
        補貼情形外,由本部補貼利息。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
        息之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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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之一、本部於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發生時,得視災害特性、受災範
            圍及嚴重程度,另行公告下列事項:
        (一)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申請期間及應檢附文件。
        (二)延長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及展延貸款還款期限。
        (三)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