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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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各區職業傷病診治中心(以
    下簡稱診治中心)建構職業傷病診治及通報網絡,以提供職業傷病勞
    工更親近性之診療服務,並提昇職業疾病通報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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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業傷病診治網絡及職業疾病通報之定義如下:
(一)職業傷病診治網絡:指診治中心建立服務區域內符合補助資格,且
      有通報職業傷病意願之醫療機構所構成之合作網絡。
(二)職業疾病通報:指通報職業疾病個案至本會所指定之職業疾病通報
      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且經診治中心及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
      心(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確認為職業疾病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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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區診治中心服務區域如下:
(一)北區:基隆市、臺北縣、臺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及連江
      縣等地區。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地區
      。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
      縣、澎湖縣及金門縣等地區。
(四)東區: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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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格條件:
(一)職業傷病診治網絡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網絡醫院)資格:
      1.職業病門診網絡醫院:具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並開設職業病門診及該門診醫師具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資格。
      2.非職業病門診網絡醫院:具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
        照,並開設一般門診及該門診醫師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但需證明
        服務區域內除診治中心、本會已登錄之網絡醫院及前目之職業病
        門診網絡醫院外,未有其他執業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者。
(二)職業疾病通報者資格:服務於行政院衛生署核發開業執照之醫療機
      構且具醫師執業執照。但不含前款開設職業病門診之網絡醫院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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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間:
    由本會每年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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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之網絡醫院應檢具下列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向診治中心提出
    申請:
(一)各區診治中心建構全國職業傷病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證明、開設職業病門診時間
      表單及門診醫師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等文件影本。
    職業疾病通報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醫師執業執照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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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登錄作業程序:
(一)診治中心應於受理申請後三日內,檢送前點申請文件送管理服務中
      心審查。
(二)管理服務中心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查,將符合資格者,送本會核定,
      並登錄為網絡醫院或職業疾病通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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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作業程序:
(一)補助期間為本會登錄日期後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已經本會
      登錄為網絡醫院,且持續開設職業病門診服務者,得由診治中心檢
      附證明文件送本會核定,補助期間溯至該年度一月一日。
(二)網絡醫院應將實際開設門診數、職業疾病通報量、補助收據及證明
      文件,或職業疾病通報者應將職業疾病通報量、補助收據及證明文
      件於每年六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前,送診治中心審查。
(三)診治中心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彙整前款資料送
      管理服務中心審核。
(四)管理服務中心應於受理前款資料後,於五日內完成審核,並製作補
      助費彙總表送本會核定後,辦理撥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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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標準:
    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之補助標準如下,必要時,本會得調整之
    :
(一)開設職業病門診之網絡醫院,每週最多補助二診次,每診次補助新
      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前款開設門診診治之個案為職業疾病,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管理服
      務中心確認為職業疾病者,通報一名職業疾病案例,另予補助新臺
      幣二百元,由網絡醫院轉發通報費用予通報醫師。
(三)開設非職業病門診之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不補助開設門診
      費用。但職業疾病通報個案經管理服務中心審核確認為職業疾病者
      ,通報一名補助新臺幣二百元。
(四)前二款之職業疾病通報案例檢附完整職業病診斷報告(格式如附件
      二)或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格式如附件三),每份報告補助
      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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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之義務與責任:
(一)網絡醫院之義務及責任:
      1.辦理職業傷病個案通報:應依管理服務中心之職業傷病個案通報
        規定,註明所轄診治中心之識別代碼辦理通報。
      2.參加所轄診治中心或管理服務中心舉辦之相關活動:應參加所轄
        診治中心或管理服務中心舉辦之相關個案研討活動。
      3.配合管理服務中心實地查核:本會、所轄診治中心及管理服務中
        心實地查核業務時,網絡醫院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4.開設職業病門診者,應有使勞工可清楚辨識門診時間之標示,且
        將門診資訊登載於該網絡醫院之門診時間表單或網路。
      5.開設職業病門診者,應掛置本會提供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
        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字樣標誌掛牌。
(二)職業疾病通報者之義務及責任:辦理職業傷病個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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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考核:
      診治中心對於所轄網絡醫院,應負督導及協助之責。
      本會得查核或會同管理服務中心實地查核診治中心及網絡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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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管理:
  (一)網絡醫院有補助資格條件不符、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未親自門診、
        未辦理職業傷病個案通報或未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等情形,或職
        業疾病通報者有補助資格條件不符或通報不實者,本會將撤銷其
        資格並追繳已給付之補助費用。
  (二)有前款事實者,本會將其列為三年內不予補助對象,涉有刑責者
        ,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三)網絡醫院或職業疾病通報者經本會登錄後,得隨時退出。但需以
        書面文件方式向本會申請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