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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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業傷病診治網絡、職業疾病通報、職業疾病、疑似職業
    病及職業傷害之定義如下:
(一)職業傷病診治網絡:指防治中心建立服務區域內符合補助資格,且
      有通報職業傷病意願之醫療機構所構成之合作網絡。
(二)職業疾病通報:指通報職業疾病個案至本會所指定之職業疾病通報
      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且經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
      心(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確認為職業疾病之通報。
(三)職業疾病(職業病):指確定為暴露於工作活動危害風險因子所致
      之疾病。
(四)疑似職業病:指依現有資料研判職業致因之貢獻度未達百分之五十
      ,未能排除與工作相關之疾病。該個案暴露資料雖不完全,尚無法
      確認為「職業疾病」,而其工作在工業衛生專家評估屬相關疾病高
      危險群,無法排除疾病與工作之因果關係者。
(五)職業傷害:指因職業意外所導致的死亡、傷害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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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區防治中心服務區域如下:
(一)北區:基隆市、新北市、臺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及連江
      縣等地區。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地區。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門
      縣等地區。
(四)東區: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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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之網絡醫院應檢具下列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向防治中心提出
    申請:
(一)各區防治中心建構全國職業傷病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證明、開設職業病門診時間
      表單及門診醫師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等文件影本。
  職業疾病通報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醫師執業執照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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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標準:
    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之補助標準如下,必要時,本會得調整之
    :
(一)開設職業病門診之網絡醫院,每週最多補助二診次,每診次補助網
      絡醫院新臺幣二千元。
(二)前款開設門診診治之個案,經醫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並通報至通報
      系統和檢附疑似職業病報告及轉介單(格式如附件二)至防治中心
      ,並經防治中心實際提供診治服務診斷為職業疾病者,每一個案,
      另予補助通報醫師新臺幣四百元。診治之個案經診斷為職業疾病,
      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管理服務中心確認為職業疾病者,通報一名職
      業疾病案例,另予補助通報醫師新臺幣三百元。
(三)開設非職業病門診之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不補助開設門診
      費用。但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疾病轉介與通報之補助費,比照前款之
      規定。
(四)前二款之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疾病通報案例有檢附疑似職業病現場訪
      視報告(格式如附件三)或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者(格式如附件四)
      ,每份報告補助通報醫師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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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管理:
  (一)網絡醫院有補助資格條件不符、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未親自門診、
        未辦理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傷害個案通報或未依本要點
        之規定辦理等情形,或職業疾病通報者有補助資格條件不符或通
        報不實者,本會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已給付之補助費用。
  (二)有前款事實者,本會將其列為三年內不予補助對象,涉有刑責者
        ,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三)網絡醫院或職業疾病通報者經本會登錄後,得隨時退出。但需以
        書面文件方式向本會申請退出,網絡醫院並需繳回第十點第一款
        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標誌掛牌。
  (四)網絡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要求提出說明,未提出說明或
        無正當理由者,得列為一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1.前一年度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之通報量,達總通報量百分之
          一者,當年度通報量未較前一年度通報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
        2.前一年度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之通報量,未達總通報量百分
          之一者,當年度通報量未較前一年度通報量增加百分之十五以
          上。
        3.當年度核定加入者,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之通報量,未逾前
          目所定未達總通報量百分之一者之平均數。但平均數依加入之
          期間占當年度之期間比率計算。
  (五)網絡醫院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之通報量,逾前一年度總通報量
        百分之十者,得另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