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1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防治中心)建構職業傷病診治及通報網絡,以提供職業傷
    病勞工更親近性之診療服務,並提升職業疾病通報率,特訂定本要點
    。
2
二、本要點所稱職業傷病診治網絡、職業疾病通報、職業疾病、疑似職業
    病及職業傷害之定義如下:
(一)職業傷病診治網絡:指防治中心建立服務區域內符合補助資格,且
      有通報職業傷病意願之醫療機構所構成之合作網絡。
(二)職業疾病通報:指通報職業疾病個案至本署所指定之職業疾病通報
      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且經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
      心(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確認為職業疾病之通報。
(三)職業疾病(職業病):指確定為暴露於工作活動危害風險因子所致
      之疾病。
(四)疑似職業病:指依現有資料研判職業致因之貢獻度未達百分之五十
      ,未能排除與工作相關之疾病。該個案暴露資料雖不完全,尚無法
      確認為「職業疾病」,而其工作在工業衛生專家評估屬相關疾病高
      危險群,無法排除疾病與工作之因果關係者。
(五)職業傷害:指因職業意外所導致的死亡、傷害或疾病。
3
三、各區防治中心服務區域如下:
(一)北區:基隆市、新北市、臺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宜蘭
      縣、花蓮縣及連江縣等地區。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地區。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
      縣及金門縣等地區。
4
四、資格條件:
(一)職業傷病診治網絡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網絡醫院)資格: 
      1.職業病門診網絡醫院:具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並開設職業病門診及該門診醫師具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
      2.非職業病門診網絡醫院:具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並開設一般門診及該門診醫師具有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
        可醫療機構醫師職業醫學訓練或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訓練合格
        資格。但需證明服務區域內除防治中心、本署已登錄之網絡醫院
        及目前之職業病門診網絡醫院外,未有其他執業之職業醫學科專
        科醫師者。
(二)職業疾病通報者資格:服務於衛生福利部核發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
      且具醫師執業執照。但不含前項開設職業病門診之網絡醫院醫師。
5
五、申請期間:
    由本署每年定期公告之。
6
六、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之網絡醫院應檢具下列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向防治中心提出
    申請:
(一)各區防治中心建構全國職業傷病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證明、開設職業病門診時間表
      單及門診醫師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
      可醫療機構醫師職業醫學訓練或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訓練合格證
      明等文件影本。
    職業疾病通報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醫師執業執照證明文件。
7
七、審查登錄作業程序:
(一)防治中心應於受理申請後三日內,檢送前點申請文件送管理服務中
      心審查。
(二)管理服務中心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查,將符合資格者,送本署核定,
      並登錄為網絡醫院或職業疾病通報者。
8
八、補助作業程序:
(一)補助期間為本署登錄日期後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已經本署
      登錄為網絡醫院,且持續開設職業病門診服務者,得由防治中心檢
      附證明文件送本署核定,補助期間溯至該年度一月一日。
(二)網絡醫院應將實際開設門診數、職業疾病通報醫師與通報量、補助
      收據正本(格式如附件二)及證明文件,或職業疾病通報者應將職
      業疾病通報量、補助收據正本(格式如附件二)及證明文件於每年
      六月十日及十二月五日前,送防治中心審查。
(三)防治中心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日前,彙整前款資料送管
      理服務中心審核。
(四)管理服務中心應於受理前款資料後,於五日內完成審核,並製作 補
      助費彙總表送本署核定後,辦理撥款作業。
相關圖表:
9
九、補助標準:
    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之補助標準如下,必要時,本署得調整之
    :
(一)開設職業病門診之網絡醫院,每週最多補助二診次,每診次補助網
      絡醫院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前款開設門診診治之個案,經醫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並通報至通報
      系統和檢附疑似職業病報告及轉介單(格式如附件三)至防治中心
      ,並經防治中心實際提供診治服務診斷為職業疾病者,每一個案,
      另予補助通報醫師新臺幣五百元。診治之個案經診斷為職業疾病,
      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管理服務中心確認為職業疾病者,通報一名職
      業疾病案例,另予補助通報醫師新臺幣四百元。
(三)開設非職業病門診之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不補助開設門診
      費用。但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疾病轉介與通報之補助費,比照前款之
      規定。
(四)前二款之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疾病通報案例有檢附疑似職業病現場訪
      視報告(格式如附件四)或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者(格式如附件五)
      ,每份報告補助通報醫師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10
十、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之義務與責任:
(一)網絡醫院之義務及責任:
      1.辦理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傷害個案通報:應依本署職業
        傷病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網絡醫院職業傷病通報程序書、管理服
        務中心之職業傷病個案通報規定辦理。
      2.參加所轄防治中心或管理服務中心舉辦之相關活動:應參加所轄
        防治中心或管理服務中心舉辦之相關個案研討活動。
      3.配合管理服務中心實地查核:本署、所轄防治中心及管理服務中
        心實地查核業務時,網絡醫院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4.開設職業病門診者,應有使勞工可清楚辨識門診時間之標示、將
        門診資訊登載於該網絡醫院之門診時間表單或網路及使醫療機構
        內掛號或服務台相關人員清楚瞭解該職業病門診的服務,協助職
        業傷病勞工看診。
      5.開設職業病門診者,應掛置本署提供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字樣標誌掛牌及依本補助費用所提供服
        務之相關文件報告,應使用本署統一製作之服務網絡專用印章。
(二)職業疾病通報者之義務及責任:辦理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
      傷害個案通報。
11
十一、督導考核:
      防治中心對於所轄網絡醫院,應負督導及協助之責。
      本署得查核或會同管理服務中心實地查核防治中心及網絡醫院。
12
十二、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管理:
  (一)受補助之網絡醫院及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付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網絡醫院有補助資格條件不符、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未親自門診
        、未辦理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傷害個案通報或未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等情形,或職業疾病通報者有補助資格條件不符或
        通報不實者,本署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已給付之補助費用。
  (三)有前款事實者,本署將其列為三年內不予補助對象,涉有刑責者
        ,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四)網絡醫院或職業疾病通報者經本署登錄後,得隨時退出。但需以
        書面文件方式向本署申請退出,網絡醫院並需繳回第十點第一款
        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標誌掛牌及專用印章。
  (五)網絡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署得要求提出說明,未提出說明或
        無正當理由者,得列為一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1.前一年度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之通報量,達總通報量百分之
          一者,當年度通報量未較前一年度通報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但當年度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之通報量已達總通報量百分
          之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2.前一年度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之通報量,未達總通報量百分
          之一者,當年度通報量未較前一年度通報量增加百分之十五以
          上。但當年度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之通報量已達總通報量百
          分之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3.當年度核定加入者,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之通報量,未逾前
          目所定未達總通報量百分之一者之平均數。但平均數依加入之
          期間占當年度之期間比率計算。
  (六)網絡醫院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之通報量,逾前一年度總通報量
        百分之十者,得另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