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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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防治中心)建構職業傷病診治及通報網絡,以提供職業傷
    病勞工更親近性之診療服務,並提升職業疾病通報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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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區防治中心服務區域如下:
(一)北區:基隆市、新北市、臺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宜蘭
      縣、花蓮縣及連江縣等地區。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地區。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
      縣及金門縣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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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之網絡醫院應檢具下列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向防治中心提出
    申請:
(一)各區防治中心建構全國職業傷病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證明、開設職業病門診時間表
      單及門診醫師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
      可醫療機構醫師職業醫學訓練或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訓練合格證
      明等文件影本。
    職業疾病通報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醫師執業執照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