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防治中心)建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以提供職業傷病勞工
    更親近性之因果關係診斷及相關諮詢與轉介服務,並提升職業疾病通
    報率,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傷病診治網絡:指防治中心服務區域內符合申請資格,且有通
      報職業傷病意願之醫療機構,經檢具應備文件,向防治中心提出申
      請,並經本署核定者所構成之合作網絡。
(二)職業傷病通報者:指防治中心服務區域內符合申請資格,且有通報
      職業傷病意願之醫師,經檢具應備文件,向防治中心提出申請,並
      經本署核定者。
(三)職業傷病通報:指以網際網路傳輸方式,將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疾
      病及職業傷害個案資料傳送至本署所指定之職業傷病通報系統(以
      下簡稱通報系統),且經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以下
      簡稱管理服務中心)確認完成作業之方式。
(四)職業疾病:指確定為暴露於工作活動危害風險因子所致之疾病。
(五)疑似職業疾病:指依現有資料研判職業致因之貢獻度未達百分之五
      十,未能排除與工作相關之疾病。該個案暴露資料雖不完全,尚無
      法確認為「職業疾病」,而其工作在工業衛生專家評估屬相關疾病
      高危險群,無法排除疾病與工作之因果關係者。
(六)職業傷害:指因職業意外所導致的死亡、傷害或疾病。
3
三、有通報職業傷病意願之醫療機構及醫師,應檢具申請文件就近向所在
    地區之防治中心提出申請。但所在地區無防治中心者,可就近跨區提
    出申請。
4
四、申請人應備資格
(一)職業傷病診治網絡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網絡醫院):
      1.職業傷病門診網絡醫院:具衛生福利部核發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且由具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執業醫師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
        醫療機構。
      2.非職業傷病門診網絡醫院:具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
        照,開設一般門診且該門診醫師具有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
        可醫療機構醫師職業醫學訓練或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訓練合格
        資格之醫療機構。
(二)職業傷病通報者:服務於衛生福利部核發開業執照醫療機構且具執
      業執照之醫師。但不含前項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網絡醫院醫師。
5
五、申請人應備文件
    申請成為網絡醫院之醫療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防治中心提出申
    請:
(一)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一)。
(二)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開設職業傷病門診時間表。
(四)門診醫師之執業執照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合格證明影本。
    申請成為非職業傷病門診之網絡醫院,應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
    門診醫師之執業執照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醫師職
    業醫學訓練或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訓練合格證明影本。
    申請成為職業傷病通報者,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表及醫師執業執
    照影本。
6
六、審查登錄作業程序
(一)防治中心應於受理申請後三日內,將申請文件送至管理服務中心辦
      理審查。
(二)管理服務中心應於收到文件後五日內完成審查,將符合資格者,送
      交本署並經本署核定後,登錄為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
7
七、補助作業程序
(一)已登錄為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期間溯至前年度十一月
      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但當年度新加入者,補助起始時間
      為本署登錄日期。
(二)職業傷病門診網絡醫院應將職業傷病門診補助統計表(格式如附件
      二)、職業疾病通報補助表(格式如附件三)、補助收據正本(格
      式如附件四及附件五)及證明文件;另非職業傷病門診網絡醫院及
      職業傷病通報者應將職業疾病通報補助表及補助收據正本,於每年
      六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前,送防治中心審查。
(三)防治中心應於每年六月五日及十一月五日前,彙整前款資料送管理
      服務中心審核。
(四)管理服務中心應於受理前款資料後,於七日內完成審核,並製作補
      助費彙總表送本署核定後,辦理撥款作業。
8
八、補助項目
    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開設職業傷病門診網絡醫院,每週最多補助二診次,每診次補助網
      絡醫院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
(二)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診治之個案,經診斷為疑似職業疾
      病,並通報至通報系統,及檢附疑似職業疾病診斷報告及轉介單(
      格式如附件六)傳送至防治中心,符合附表一所列之疑似職業疾病
      類型者,依該表補助通報及轉介醫師費用。
(三)前款通報及轉介之疑似職業疾病個案,由防治中心提供後續診治服
      務並經管理服務中心審查確認為職業疾病者,每完成一個通報個案
      ,依附表二所列之職業疾病類型,補助通報及轉介醫師費用。
(四)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診治之個案診斷為職業疾病,並完
      成通報至通報系統,經管理服務中心審查確認為職業疾病者,每完
      成一個通報個案,依附表二所列之職業疾病類型,補助通報醫師。
(五)通報醫師完成疑似職業疾病和職業疾病個案通報至通報系統,經管
      理服務中心審查確認為職業疾病者,檢附疑似職業疾病現場訪視報
      告(格式如附件七),每份訪視報告補助二千五百元;檢附職業疾
      病評估報告書者(格式如附件八),每份評估報告補助二千五百元
      。
9
九、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應辦事項
(一)網絡醫院
      1.辦理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疾病、職業傷害個案通報:應依本署職
        業傷病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職業傷病通報程序書、
        管理服務中心之職業傷病個案通報規定辦理。
      2.參加所屬防治中心或管理服務中心舉辦之相關活動:應參加所屬
        防治中心或管理服務中心舉辦之相關個案研討活動。
      3.配合管理服務中心實地查核:本署、防治中心及管理服務中心實
        地查核業務時,網絡醫院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4.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者,應有使勞工可清楚辨識職業傷病門診時間
        之標示、將門診資訊登載於該網絡醫院之門診時間表單或網頁及
        使醫療機構內掛號或服務台相關人員清楚瞭解該職業傷病門診的
        服務,以協助職業傷病勞工看診。
      5.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者,應於醫療機構門口適當處所掛置本署提供
        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字樣標誌掛
        牌及依本補助費用所提供服務之相關文件報告,應使用本署統一
        製作之服務網絡專用印章。
(二)職業傷病通報者:辦理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疾病及職業傷害個案通
      報。
10
十、督導考核:
(一)防治中心對於所轄網絡醫院,應負督導及協助之責。
(二)本署得查核或會同管理服務中心實地查核防治中心及網絡醫院。
(三)經本署核定為網絡醫院,經查證前兩年度均未提供職業傷病門診服
      務及申請本要點補助者,防治中心應請該網絡機構限期提出說明,
      如未提出說明或無正當理由者,得由防治中心函請本署廢止其網絡
      醫院資格。
11
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原
      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申請文件(含支付憑證核銷資料)虛偽不實。
  (二)申請補助資格條件不符。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未親自門診、未辦理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疾
        病及職業傷害個案通報或通報不實。
  (四)其他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12
十二、有第十一點事實者,本署得將其列為三年內不予補助對象,涉有刑
      責者,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13
十三、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經本署登錄後,得隨時退出。但需以
        書面文件方式向本署申請退出,開設職業傷病門診網絡醫院並需
        繳回第九點第一款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標誌掛牌及專用
        印章。
  (二)網絡醫院職業傷病通報量不佳者,本署得要求提出說明,未提出
        說明或無正當理由者,得列為一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網絡醫院當年度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疾病之通報量,逾前一年度
        總通報量百分之十者,得另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