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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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作業程序
(一)已登錄為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期間溯至前年度十一月
      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但當年度新加入者,補助起始時間
      為本署登錄日期。
(二)職業傷病門診網絡醫院應將職業傷病門診補助統計表(格式如附件
      二)、職業疾病通報補助表(格式如附件三)、補助收據正本(格
      式如附件四及附件五)及證明文件;另非職業傷病門診網絡醫院及
      職業傷病通報者應將職業疾病通報補助表及補助收據正本,於每年
      六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前,送防治中心審查。
(三)防治中心應於每年六月五日及十一月五日前,彙整前款資料送管理
      服務中心審核。
(四)管理服務中心應於受理前款資料後,於七日內完成審核,並製作補
      助費彙總表送本署核定後,辦理撥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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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項目
    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開設職業傷病門診網絡醫院,每週最多補助二診次,每診次補助網
      絡醫院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
(二)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診治之個案,經診斷為疑似職業疾
      病,並通報至通報系統,及檢附疑似職業疾病診斷報告及轉介單(
      格式如附件六)傳送至防治中心,符合附表一所列之疑似職業疾病
      類型者,依該表補助通報及轉介醫師費用。
(三)前款通報及轉介之疑似職業疾病個案,由防治中心提供後續診治服
      務並經管理服務中心審查確認為職業疾病者,每完成一個通報個案
      ,依附表二所列之職業疾病類型,補助通報及轉介醫師費用。
(四)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診治之個案診斷為職業疾病,並完
      成通報至通報系統,經管理服務中心審查確認為職業疾病者,每完
      成一個通報個案,依附表二所列之職業疾病類型,補助通報醫師。
(五)通報醫師完成疑似職業疾病和職業疾病個案通報至通報系統,經管
      理服務中心審查確認為職業疾病者,檢附疑似職業疾病現場訪視報
      告(格式如附件七),每份訪視報告補助二千五百元;檢附職業疾
      病評估報告書者(格式如附件八),每份評估報告補助二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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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考核:
(一)防治中心對於所轄網絡醫院,應負督導及協助之責。
(二)本署得查核或會同管理服務中心實地查核防治中心及網絡醫院。
(三)經本署核定為網絡醫院,經查證前兩年度均未提供職業傷病門診服
      務及申請本要點補助者,防治中心應請該網絡機構限期提出說明,
      如未提出說明或無正當理由者,得由防治中心函請本署廢止其網絡
      醫院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