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勞工權益,扶助勞工訴訟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法律扶助範圍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法律文件撰擬。 (三)民事訴訟之代理。 (四)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
三、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於提起民事訴訟時,得申請前點第二款及第三 款之法律扶助: (一)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 (二)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 (三)雇主有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 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四)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四、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經提 起刑事訴訟時,勞工或其親屬得申請第二點第四款之法律扶助。
五、本要點扶助費用之標準如下: (一)勞工個別申請者,每一審訴訟之律師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四萬元。但經審核認有正當理由者,律師費得增至六萬元。 (二)勞工共同申請者,每一審訴訟之律師費,最高補助十萬元。但經審 核認有正當理由者,律師費得增至二十萬元 (三)申請保全程序者,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三萬元。 (四)申請督促程序者,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一萬元。 (五)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四萬元。 (六)申請法律文件撰擬者,撰擬費用最高補助一萬元。
六、多數勞工個別申請扶助,其原因事實同一,有共同委任訴訟代理人之 必要,本會得合併為單一申請案件辦理。
七、申請人申請法律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經濟狀況與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
八、申請案件經審核准予法律扶助者,本會應提供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 冊,協助申請人委任適當之律師。 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申請人應於核准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起訴狀 或聲請狀等相關文件及領據向本會申請撥款。 前項撥款程序,經申請人書面同意,本會得逕撥款至受委任律師之帳 戶。 第一項扶助程序終結後,受委任律師應將扶助結果通知本會。
九、申請法律扶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二)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政府輔助或補助。 (三)不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 (四)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五)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 (六)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 (七)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
十、受法律扶助之案件,有前點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 其扶助,並請求返還扶助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自本次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扶 助。
十一、本會為審核法律扶助案件,必要時得成立法律扶助審核小組。審核 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審核小組委員,對於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十二、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十三、本要點所定之申請書及切結書之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