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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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局為辦理政府補助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保險費及審核國民年金
    保險各類年金給付作業,需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相關資料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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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勞工保險局相關資料,應依本注意事項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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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資料內容如下: 
(一)二十五歲以上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領取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請遵照格式 A
      鍵檔。
(二)二十五歲以上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請遵照
      格式 B  鍵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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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次應提供轄內二十五歲以上符合前條資格
    之全部人員名單,嗣後請於每月第三個工作日前提供上個月異動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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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項資料應依勞工保險局媒體檔案格式,彙整為媒體資料檔案後傳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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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項資料傳輸,一律透過網路傳輸檔案。為避免網路壅塞,請儘量利
    用離峰時間(上午十時前及下午三時後)傳送;若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網路系統異常,亦請先排除後再上網操作。倘因網路故障且將
    屆傳送資料期限,須經勞工保險局同意,始得以其他方式傳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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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遲延或錯誤報送資料,須追繳被保險
    人溢領或誤領給付情事發生,請詳加確認資料內容,尤其身分證號、
    出生日期及姓名等基本資料務請先確認與戶政資料相符後準時傳送,
    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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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項資料透過網路傳輸,可在線上做初步邏輯檢核,若上傳之資料檔
    案格式有誤、資料不全或邏輯錯誤,網路上即出現訊息通知報送者,
    無法接受該等資料。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務於上傳前先行確認
    資料正確再傳送。勞工保險局將前項初步檢核正確之資料,進一步做
    電腦編審,若有無法寫入資料庫而遭剔除之資料,將透過電子郵件通
    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至勞工保險局網站查詢編審不成功筆數及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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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民眾申請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時,即應將
    媒體資料按月傳送勞工保險局列管,嗣後審核結果為不核准者,再向
    勞工保險局申報資料刪除。除此之外,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往
    前追溯更改或補報資料,勞工保險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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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勞工保險局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
    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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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報送資料人員如有更動,應辦理前述各項
      業務處理交接事宜;並請於次月三日前將機關聯絡人資料,以電子
      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勞工保險局,並來電確認收件;或於勞工保險
      局機關網路申報及查詢系統執行指派作業時,於系統鍵入相關人員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