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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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本會公告當年度進行評鑑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職類。
(二)評鑑機構依本會公告之訓練職類,檢附自我評鑑表函知近二年內已
      開訓及當年預定開訓之訓練單位。
(三)前款之訓練單位應於評鑑機構通知之期限內,填具自我評鑑表,送
      由評鑑機構進行初評。
(四)評鑑機構依初評結果,抽選當年度各職類實施實地評鑑之訓練單位
      ,並函知受評訓練單位及其設立主體。
(五)經通知實施實地評鑑之訓練單位,應於評鑑機構通知之期限內,提
      報文件清單(附件一)連同佐證資料,送由評鑑機構進行複評。
(六)評鑑機構於進行複評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受評訓練單位限期
      補正或提出說明,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列為缺失或扣分事項。
(七)評鑑機構應依受評訓練單位之教育訓練職類性質,指派評鑑人員及
      邀集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作業小組,前往受評訓練單
      位進行實地評鑑。
(八)評鑑人員於執行實地評鑑時,應依評鑑指標(如附件二)進行評分
      ,受評訓練單位及其設立主體應指派主管人員會同,並配合提供相
      關資料或說明,不得以錄音、錄影、拍照或其他干擾行為妨礙評鑑
      之進行。
(九)評鑑機構完成當年度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製作成評鑑報告陳
      報評鑑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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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鑑小組對各受評訓練單位評鑑結果之審查重點事項如下:
(一)受評訓練單位評鑑結果及相關資料。
(二)受評訓練單位近一年受託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工作情形
      。
(三)受評訓練單位近二年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經主管機關通
      知改善、警告或罰鍰等處分情形。
(四)其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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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評訓練單位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本會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告於相關網站二年,提供各界派訓或參訓之參考,並送各主管
        機關參酌列入自主管理訓練單位,酌減查核頻率。
  (二)推薦參選「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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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評訓練單位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本會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之情事者,移送當地主管
        機關處罰,並列為加強查核之對象。
  (二)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定期停止該職
        類之訓練業務。
  (三)有違反職業訓練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移送主管機關依職業訓練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