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依前點第二款規定主動申請評鑑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辦理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之教育訓練經驗達三年以上。
(二)曾獲臺灣訓練品質系統(Taiwan Training Quality System, TT
QS)評核結果等級達銅牌等級(含)以上。
(三)申請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評鑑者,其近三年辦理教育訓練須分別
達六班次以上或十五班次以上。
(四)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職類,備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
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之專屬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
。
(五)曾經接受本會評鑑者,自評鑑結果送達日起已滿二年者。未曾接
受本會評鑑者,不在此限。
訓練單位附設二以上職業訓練機構者,申請評鑑時應註明擬受評之
職業訓練機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