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評鑑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並檢具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
部公告受理期限內,向評鑑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且於職安署建置之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完成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作業:
(一)辦理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之教育訓練經驗達三年以上。
(二)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Quality-managementSystem,
TTQS)評核結果等級達通過門檻等級(含)以上,並於有效期限
內。
(三)申請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評鑑者,其近三年辦理教育訓練須分別
達六班次以上或十五班次以上。
(四)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技術職類評鑑者,備有經技術
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之專屬場地、實習
機具及設備。
(五)曾經接受本部評鑑者,自評鑑結果送達日起已滿二年者。未曾接
受本部評鑑者,不在此限。
訓練單位附設二以上職業訓練機構者,申請評鑑時應註明擬受評之
職業訓練機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