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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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青少年之就業能力,結合產、學、訓之資源,提供青少年務實
    致用之就業訓練,並協助企業培育符合所需之專業技術人才,特訂定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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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三)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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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執行單位為泰山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泰山職訓中心),
    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作業手冊及其他規定之擬訂、修正及解釋等事項。
(二)本計畫之執行及輔導等事項。
(三)本計畫網站或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等事項。
(四)公告辦理本計畫之分工目標及重點產業領域。
(五)本計畫之宣導、申請服務、補助核定及相關資料審查。
(六)辦理合作單位申請參與所提之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學校課程大綱審
      查。
(七)計畫師傅訓練課程、訓練生專業技能檢定及出國研習活動之辦理。
(八)本計畫各項申訴案件之處理。
(九)本計畫整體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評估檢討。
(十)本計畫與青年人才深耕培訓方案下各項計畫之任務連結、資訊及成
      果交流事項。
(十一)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執行及控管事項。
(十二)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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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所稱事業單位及合作學校,指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主管機關合法登記、營運健全且無欠稅,並經申請辦理本計畫核
      定參與之國內各事業單位。
(二)具經教育部主管單位核定補助職類項目相關學制或科系,並經申請
      辦理本計畫核定參與之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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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所稱之訓練生(學生)參加報名時,需符合下列資格:
(一)高職學制:十八歲以下。
(二)二專、四技學制:二十五歲以下。
(三)二技學制參加:二十七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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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之實施方式包括工作崗位訓練及學科教育。
    前項所稱工作崗位訓練包括:
(一)高職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三年,每週規劃三日進行訓練。
(二)二專及二技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二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進行
      訓練。
(三)四技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四年,原則上每週規劃至少三日進行
      訓練。
(四)訓練生(學生)於所屬之事業單位各部門間進行輪調訓練,或可以
      技能之種類進行輪調訓練。
(五)事業單位依所定之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按各訓練生(學生)能力
      及情況訂定「工作崗位訓練輪調計畫表」。
    第一項所稱學科教育課程包括:
(一)學科教育課程依據教育部各學制教育課程及學分學科規定辦理。
(二)高職學制規定三年學科教育課程,二專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
      ,二技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四技學制規定四年學科教育課
      程。
(三)高職學程每週規劃三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二專、二技及四技學制
      每週規劃二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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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單位辦理訓練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投保總人數四分之一。
    前項所稱投保總人數之計算,依該訓練單位申請參與本計畫提供之本
    年度最新月份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投保總人數之頁面)所列人數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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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單位應於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期間,向泰山職訓中心提
    出訓練計畫申請。
    訓練單位申請各項訓練計畫應採事前郵寄方式辦理,並以郵戳為憑,
    已逾申請期間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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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時,應依作業手冊規定格式辦理。
    事業單位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招生簡章公告之事業單位簡介。
(三)事業單位 Logo 及 Slogan 。
(四)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輪調計畫表。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六)本年度最新月份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投保總人數之頁面)。
(七)最近一年經國稅局核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損益及
      稅額計算表)。
    合作學校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招生簡章公告之學校簡介。
(三)學校 Logo 及 Slogan 。
(四)與辦理職類相關科系二至四年課程表(依學制)。
(五)學校立案證書影本。
(六)空白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非首次申請加入本計畫之合作學校,免檢具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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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須派員參與師傅及核心人員訓練課程,以落實訓練計畫之執
    行。其開課時程及地點公告於泰山職訓中心及計畫專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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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泰山職訓中心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計畫及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
      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泰山職訓中心得成立審查小組,分別依申請資格、申請單位辦訓經
      驗或績效、訓練計畫內容、各類訓練課程關聯性及訓練計畫預期效
      益等項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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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本計畫補助訓練津貼之標準如下:
(一)參與高職學制之事業單位,每位訓練生(學生)第一年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二萬元、第二年補助一萬元,合計補助三萬元。
(二)參與二專及四技學制之事業單位,每位訓練生(學生)第一年補助
      一萬五千元。參與二技學制之事業單位,本計畫不予補助。
      依第一項規定未予補助年度及依前項規定不予補助之事業單位,有
      遇經濟不景氣造成經營環境衝擊之情形,得申經本局核定後於第一
      項規定之額度內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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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作學校於辦理職業訓練,本計畫補助額度以訓練計畫所需總經費
      之百分之八十為上限,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訓練津貼:
      1.輔導業務:上限為五十萬元。在訓生人數介於一至五十人,補助
        十萬元;在訓生人數介於五十一至一百人,補助二十萬元;在訓
        生人數介於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人,補助三十萬元;在訓生人
        數介於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人,補助四十萬元;在訓生人數達二百
        零一人以上,補助五十萬元。
      2.訓練生(學生)訓練業務:依身分別計算,一般生補助學費二分
        之一作為訓練津貼,特殊身分生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
        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分別補助學
        (雜)費二分之一以上作為訓練津貼。但軍公教遺族學生及給卹
        期滿軍公教遺族,不在此限。
(二)招生宣導業務:各合作學校應用於年度招生期間之宣導費用,採覈
      實報銷,上限為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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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經核定之訓練計畫,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泰
      山職訓中心同意後辦理計畫變更。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師資或課程內容時,須函送泰山職訓中心審查
      後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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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應配合泰山職訓中心辦理下列訓練查核、評鑑及績效評估
      :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抽訪)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
        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並於實地訪視評核時,派員參與
        簡報說明及評核過程。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泰山職訓中心辦理訓練績效評鑑或
        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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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生、甄選、錄訓及訓練相關事宜,
      並運用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系統,辦理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
      辦理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應指派專人指導訓練生(學生),事業單
      位並須與參訓訓練生(學生)簽訂泰山職訓中心訂立之訓練契約書
      。
      參與事業單位應於辦理訓練期間發給訓練生(學生)津貼,每人每
      月不得低於其所擔任職務或同類職務正式員工(新進無年資)月薪
      全部之二分之一,或以實際工作日數或時數按月支給,並為其投保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所採投保薪資計算之標準,每月不得
      低於基本工資,津貼超過基
      本工資額度者,依所適用之等級申報。
      參與事業單位得不為訓練生(學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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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符合第五點資格之青少年依本計畫招生簡章規定報名參訓,經錄訓
      後成為本計畫之訓練生(學生),其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訓
      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及退學事宜,並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
      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參訓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週誌,並於結
      訓後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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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訓練單位未經泰山職訓中心同意逕行停止招生、辦訓及辦理活動,
      或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實施訓練及辦理活動,經查證屬實者,泰山職
      訓中心得不予受理其參與本局其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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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泰山職訓中心得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
      付之補助費: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者。
  (三)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
  (四)辦理活動或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者。
  (五)以同一計畫重覆向本局及其所屬職訓中心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
        助,而未向泰山職訓中心說明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泰山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
        績效評估,經泰山職訓中心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泰山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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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泰山職訓中心得為訓練生轉換訓練單位
      ,原訓練單位須協助辦理:
  (一)因財務困難、遷廠、關廠、歇業、倒閉無法提供訓練生(學生)
        工作崗位訓練者。
  (二)未依據泰山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泰
        山職訓中心派員查證屬實,輔導後仍未改善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泰山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
        估,經泰山職訓中心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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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泰山職訓中心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由泰山職訓中心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事業單位:
          1.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3.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
          4.請款憑證及指定匯款帳戶資料。
          5.訓練生(學生)名冊。
          6.訓練週誌(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7.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8.其他必要文件。
    (二)合作學校:
          1.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3.領款收據:各校之正式收據。
          4.訓練生(學生)總名冊。
          5.訓練生補助款請領清冊及相關文件。
          6.學期課程表。
          7.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須含計畫目標、主(協)辦單位、辦
            理時間(或期程)、服務對象、人數、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預期效益。
          8.經費概算表。
          9.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文件格式,應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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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訓練生(學生)於合作學校訓練期間中止本計畫訓練時,合作學
        校應依其受訓期間按比例退還未受訓期間補助之學費或學(雜)
        費之訓練津貼,其退費方式應由學校直接退還泰山職訓中心。
        訓練生(學生)於事業單位訓練期間中止本計畫訓練時,其補助
        訓練津貼依其受訓期間按比例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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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計畫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專案推動小組,由泰山職訓中心邀請專
        家、學者、合作單位代表、各級長官等人員共同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