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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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執行單位為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北區職訓中心),
    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作業手冊及其他規定之擬訂、修正及解釋等事項。
(二)本計畫之執行及輔導等事項。
(三)本計畫網站或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等事項。
(四)公告辦理本計畫之分工目標及重點產業領域。
(五)本計畫之宣導、申請服務、補助核定及相關資料審查。
(六)辦理訓練單位申請參與所提之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學校課程表審查
      。
(七)計畫種子人員及訓練協調經理訓練課程、訓練生專業技能檢定及出
      國研習活動之辦理。
(八)本計畫各項申訴案件之處理。
(九)本計畫整體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評估檢討。
(十)本計畫與青年人才深耕培訓方案下各項計畫之任務連結、資訊及成
      果交流事項。
(十一)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執行及控管事項。
(十二)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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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之實施方式包括工作崗位訓練及學科教育。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職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三年,每週規劃三日進行訓練。
(二)二專及二技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二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進行
      訓練。
(三)四技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四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進行訓練。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每週訓練模式得依產業特性及必要性,經北
      區職訓中心審查同意,另行彈性規劃辦理。
(五)訓練生於所屬之事業單位各部門間進行輪調訓練,或可以技能之種
      類進行輪調訓練。
(六)事業單位應訂定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並依各訓練生能力及情況訂
      定工作崗位訓練輪調計畫表。
(七)自一百學年度新招生起,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
    第一項學科教育課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科教育課程依據教育部各學制教育課程及學分學科規定辦理。
(二)高職學制規定三年學科教育課程,二專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
      ,二技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四技學制規定四年學科教育課
      程。
(三)高職學程每週規劃三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二專、二技及四技學制
      每週規劃二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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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單位應於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期間,向北區職訓中心提
    出訓練計畫申請,逾申請期間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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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北區職訓中心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計畫及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
      練單位不得拒絕。
      北區職訓中心得成立審查小組,分別依申請資格、申請單位辦訓經
      驗或績效、訓練計畫內容、各類訓練課程關聯性及訓練計畫預期效
      益等項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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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作學校於辦理職業訓練,本計畫補助額度以訓練計畫所需總經費
      之百分八十為上限,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訓練津貼:
        1.輔導業務:在訓生人數介於一至五十人,補助上限為十萬元;
          在訓生人數介於五十一至一百人,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在訓
          生人數介於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人,補助上限為三十萬元;在
          訓生人數介於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人,補助上限為四十萬元;在
          訓生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以上,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2.訓練生訓練業務:依實際註冊訓練生人數補助訓練津貼,高職
          學制自九十九學年度下學期起,每人補助學費之百分之八十;
          其餘學制每人補助學費之百分之五十。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訓中心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訓
          練費用全額補助之身分者,補助其全額學雜費。
        3.報名費: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訓中心推
          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身分之考生,
          採覈實報銷,補助其全額報名費。
        4.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合作學校應為訓
          練生擇優申請補助,且不得重複申請。
(二)招生宣導業務:視當年經費額度,由北區職訓中心公告補助各合作
      學校年度招生期間之宣導費用,採覈實報銷,上限為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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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經核定之訓練計畫,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北
      區職訓中心同意後辦理計畫變更。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師資或課程內容時,須函送北區職訓中心審查
      核定後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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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應配合北區職訓中心辦理下列訓練查核、評鑑及績效評估
      :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抽訪)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
        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並於實地訪視評核時,派員參與
        簡報說明及評核過程。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北區職訓中心辦理訓練績效評鑑或
        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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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生、甄選、錄訓及訓練相關事宜,
      並運用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系統,辦理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
      辦理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應指派專人指導訓練生,事業單位並須與
      參訓訓練生簽訂北區職訓中心訂立之訓練契約。
      參與事業單位應於辦理訓練期間發給訓練生津貼,每人每月不得低
      於其所擔任職務或同類職務正式員工(新進無年資)月薪全部之二
      分之一,或以實際工作日數或時數按月支給,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及全民健康保險,其所採投保薪資計算之標準,每月不得低於基本
      工資,津貼超過基本工資額度者,依所適用之等級申報。
      參與事業單位得不為訓練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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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訓練單位未經北區職訓中心同意逕行停止招生、辦訓及辦理活動,
      或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實施訓練及辦理活動,經查證屬實者,北區職
      訓中心得不予受理其參與本局其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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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北區職訓中心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
  (一)以其他名義向訓練生收取訓練費用者。
  (二)合作學校收取學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訓練生訓練費者。
  (三)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
  (四)辦理活動或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者。
  (五)以同一計畫重覆向本局及其所屬職訓中心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
        助,而未向北區職訓中心說明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北區職訓中心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
        經北區職訓中心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北區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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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北區職訓中心得為訓練生轉換訓練單位
      ,原訓練單位須協助辦理:
  (一)因財務困難、遷廠、關廠、歇業、倒閉無法提供訓練生工作崗位
        訓練者。
  (二)未依據北區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北
        區職訓中心派員查證屬實,輔導後仍未改善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北區職訓中心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北區
        職訓中心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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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下列資料函送北區職訓中心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由北區職訓中心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事業單位:
          1.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3.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
          4.請款憑證及指定匯款帳戶資料。
          5.訓練生名冊。
          6.訓練週誌(正本乙份)。
          7.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8.其他必要文件。
    (二)合作學校:
          1.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3.領款收據:各校之正式收據。
          4.訓練生總名冊。
          5.訓練生補助款請領清冊及相關文件。
          6.學期課程表。
          7.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須含計畫目標、主(協)辦單位、辦
            理時間(或期程)、服務對象、人數、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預期效益。
          8.經費概算表。
          9.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文件格式,應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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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訓練生於合作學校訓練期間終止本計畫訓練時,合作學校應依其
        受訓期間按比率退還未受訓期間補助之學費或學(雜)費之訓練
        津貼,其退費方式應由學校直接退還北區職訓中心。
        訓練生於事業單位訓練期間終止本計畫訓練時,其補助訓練津貼
        依其受訓期間按比率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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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計畫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專案推動小組,由北區職訓中心邀請專
        家、學者、合作單位代表、各級長官等人員共同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