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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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之實施方式包括工作崗位訓練及學科教育。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每日時數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高職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三年,每週規劃三日進行訓練。
(二)二專及二技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二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進行
      訓練。
(三)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四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
      進行訓練。
(四)每日訓練時數如須延長,需經訓練生同意始得安排。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每週訓練模式得依產業特性及必要性,訓練
      單位應檢附相關文件並敘明理由,函送合作學校所屬轄區之分署審
      查同意後,始得彈性規劃。
(六)訓練生於所屬之事業單位各部門間進行輪調訓練,或可以技能之種
      類進行輪調訓練。
(七)事業單位應訂定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並依各訓練生能力及情況訂
      定工作崗位訓練輪調計畫表。
(八)每日訓練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
    第一項學科教育課程依下列規定,並以專班規劃辦理為原則: 
(一)學科教育課程依據教育部各學制教育課程及學分學科規定辦理。課
      程規劃應納入本署公告職類之課程達三分之一以上。
(二)高職學制規定三年學科教育課程,二專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
      ,二技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規定四年
      學科教育課程。
(三)高職學制每週規劃三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二專、二技及大專校院
      四年制學制每週規劃二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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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作學校於辦理本計畫訓練,本計畫補助額度以訓練計畫所需總經
      費之百分八十為上限,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訓練津貼:
        1.輔導業務:在訓生人數介於一至五十人,補助上限為十萬元;
          在訓生人數介於五十一至一百人,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在訓
          生人數介於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人,補助上限為三十萬元;在
          訓生人數介於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人,補助上限為四十萬元;在
          訓生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以上,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2.訓練生訓練業務:依實際註冊訓練生人數補助訓練津貼,高職
          學制需繳交學費者,每人補助學費之百分之八十;其餘學制每
          人補助學費之百分之五十。符合本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
          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之身分者,補助其全額學
          雜費。
        3.報名費:符合本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
          訓練費用全額補助身分之考生,採覈實報銷,補助其全額報名
          費。
        4.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合作學校應為訓
          練生擇優申請補助,且不得重複申請。
  (二)招生宣導業務:視當年經費額度,由分署公告補助各合作學校年
        度招生期間之宣導費用,採覈實報銷,上限為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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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分署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並依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申請
      本署相關職業訓練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訓練生收取訓練費用者。
  (二)合作學校收取學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訓練生訓練費者。
  (三)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
  (四)辦理活動或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者。
  (五)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署及其所屬分署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而未向分署說明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署或分署訪視、評鑑及成效評估,經分署函告
        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未經分署同意逕行停止招生、辦訓及辦理活動,經分署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八)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實施訓練及辦理活動,經分署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九)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分署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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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分署得為訓練生轉換訓練單位,原訓練
      單位須協助辦理: 
  (一)因財務困難、遷廠、關廠、歇業、倒閉無法提供訓練生工作崗位
        訓練者。
  (二)未依據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分署派員查
        證屬實,輔導後仍未改善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分署訪視、評鑑、成效評估及其它違反法令規定
        或本計畫規定,影響訓練生權益,經分署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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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經審查通過
      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事業單位:
        1.申請公文。
        2.請款憑證及指定匯款帳戶資料。
        3.訓練生名冊。
        4.工作週誌檢核表。
        5.訓練週誌(正本乙份,採線上檢核者無須檢附)。
        6.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7.其他必要文件。
  (二)合作學校:
        1.申請公文。
        2.領款收據:各校之正式收據。
        3.訓練生總名冊。
        4.訓練生補助款請領清冊及相關文件。
        5.學期課程表。
        6.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須含計畫目標、主(協)辦單位、辦理
          時間(或期程)、服務對象、人數、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預
          期效益。
        7.經費概算表。
        8.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文件格式,應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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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生於合作學校訓練期間終止本計畫訓練時,合作學校應依其
        受訓期間按比率退還未受訓期間補助之學費或學雜費之訓練津貼
        ,其退費方式應由學校直接退還分署。 
        訓練生於事業單位訓練期間終止本計畫訓練時,其補助訓練津貼
        依其受訓期間按比率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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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計畫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專案推動小組,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
        、合作單位代表、各級長官等人員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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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計畫未盡事宜,依本計畫作業手冊及相關勞動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