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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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於訴訟期間未就業,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補助(以下簡稱生
    活費用補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性別工作平等爭議之訴訟,經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同意
      補助且無資力。
    前項第二款所稱無資力,準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
    無資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無資力標準),並由本會認定之。
    第一項所稱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包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訴訟標的為確認僱傭關係,並請求給付資遣費、積欠工資或退休金
      。
(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積
      欠工資或退休金。
    勞工因大量解僱爭議提起訴訟申請必要生活費用補助時,應依大量解
    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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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第一次申請生活費用補助前,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
    就業。
    繼續請領者,應按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並需檢
    附二次求職紀錄。
    前項求職紀錄,指經求才單位核章之介紹結果回覆卡。
    每次補助期間以該次推介就業日為起算日期,且二次求職紀錄須在推
    介就業日起三十日內之期間。
    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勞工保
    險傷病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津貼、補助
    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訴訟補助者之期間,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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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其期間自訴訟後第一次辦理推介就業之日起
    至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之日止。
    再次申請本補助者,該次推介就業日期與前次給付期間重疊者,應扣
    除重疊日數之給付金額。
    第一項生活費用補助標準,依核定補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至多補助六次,每次以三十日計算,
    未滿三十日者,按比例計算之。
    每次申請補助,須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始得發給該次生活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