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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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振興經濟擴
    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加速推動公共建設,協助營造業相關事業單位
    獲得經營發展需求之人力,同時介接失業者再就業之管道,增加失業
    勞工就業機會,落實訓用合一,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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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任務為:
(一)本計畫擬訂、規劃、公告、修正事項。
(二)召開本計畫年度執行檢討會議。
(三)彙整各職訓中心執行績效之統計資料。
(四)其他整體性之規劃作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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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所屬北區、桃園、中區、臺南、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
    訓中心,其轄區範圍如附件一)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申請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二)受理申請單位研提培訓計畫,辦理申訓資格、計畫檢核。
(三)審核申請單位提送人力需求暨招募計畫、招生文宣資料。
(四)審核受訓學員資格事宜。
(五)補助經費核撥辦理、核銷事宜。
(六)招生文宣之審查。
(七)辦理計畫宣導事宜。
(八)辦理培訓計畫實地訪視事宜。
(九)訪視各申請單位辦訓狀況。
(十)進行結訓學員就業穩定情況之後續追蹤。
(十一)其他職訓中心轄區之服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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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為協辦單位,負責推
    介適合事業單位需用及培訓之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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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所稱事業單位,指依營造業法第十五條規定,領有營造業登記
    證書,且具泥水工、鋼筋工、模板工及混凝土工四類工種用人需求之
    單位。
    本計畫所稱訓練單位,指掌握事業單位上開用人需求,接受事業單位
    委託辦理培訓,並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
    訓練相關項目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各行(
    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職業訓練機構或教育部
    核准設立之大專院校等單位。
    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事業單位及訓練單位為本計畫之申請單位。
    前項事業單位之用人需求人數或訓練單位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總人
    數應達五人以上。
    提供較優厚勞動條件或待遇薪資者,為本計畫優先補助對象。
    事業單位於申請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
    者或依規定繳納差額補助費。委託訓練單位辦理培訓之事業單位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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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任務如下:
(一)依事業單位人力需求提報僱用承諾、擬訂招募及培訓計畫。
(二)招募符合參訓資格之訓練對象。
(三)執行培訓計畫,並透過 TIMS 系統進行辦訓資料登錄作業。
(四)配合本計畫規定申辦補助經費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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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之培訓對象為失業者。
    申請單位招募及培訓對象之條件,需配合工作性質訂定,並不得有不
    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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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各年度受理申請日期於當年度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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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所提報培訓計畫應於職訓中心核定同意辦理之次日起,始得
    辦理,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結訓。
    前項培訓計畫之實施以日間密集(每週三十小時以上)、能協助失業
    者儘速就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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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應訂定招募計畫書,正本送各職訓中心審核,並副知就服中
    心。職訓中心視個案計畫內容,必要時得請就服中心提供意見。
    職訓中心於審核完成後,將審核結果函送申請單位,並副知就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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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應針對用人需求訂定招募計畫,規劃辦理培訓課程,並檢
      附下列文件,於立案所在地職訓中心規定期限內,向該職訓中心遞
      件申請本計畫補助: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營造業登記證明書影本。
  (三)招募計畫書。(如附表二)並分別載明錄用結訓學員之事業單位
        。
  (四)培訓計畫表(內含經費明細表、用人期程表、材料一覽表、師資
        名冊、課程表)(如附表三)。
  (五)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於
        開放空間辦理訓練者得免附)
  (六)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
        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於事業單位辦公場所或開放空間辦理
        訓練者得免附)
  (七)其他必要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招募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用人事業單位公司簡介、主要產
      品或服務說明、職缺類別、工作內容、招募條件、人數、訓練地點
      、訓練期程、訓練期間待遇、僱用後待遇等內容。
      第一項第五款訓練場地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包括由地方政府
      消防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
      理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報告書」及簽署之設備師或設備士有效之執業證書。消防安檢
      書面證明文件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否則逕予停辦
      。
      訓練場地屬租借學校校本部及分校場地者,應檢附校方同意租借公
      函。
      訓練場地臨時變更時,須於一日前傳真公文至轄區職訓中心備查,
      且臨時變更之地點仍須傳真該場地於該日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
      文件影本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影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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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職訓中心針對申請單位之招募計畫表、培訓計畫表、課程內容之合
      適性、課程經費合理性等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
      單位派員口頭簡報,以為評核。其審查原則如下:
  (一)就業效益分析說明(含事業單位職缺之明確性及工作條件)佔百
        分之三十。
  (二)訓練課程規劃(含師資條件、教學設備、學員管理、結訓評量指
        標及評量作法)佔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執行管理能力佔百分之二十。
  (四)經費編列(含適當性、自籌經費數額及來源)與會計核銷佔百分
        之十。
  (五)其他(如訓練單位所承諾之未來勞動條件、薪資者)佔百分之十
        。
      申請單位審查總分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同意補助辦理培訓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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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單位編列訓練經費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固定成本: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外聘
          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編列。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含)
          以上,原則以每小時八百元整編列,其中四分之一以內之課程
          時數,得聘請外聘講師,並以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編列;訓練時
          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內之短期訓練,其每班次外聘師資個人鐘
          點費不得超過八小時為原則(職訓中心講師之鐘點費依公立職
          業訓練機構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要點辦理)。
        2.術科助教鐘點費:術科課程訓練人數超過二十五人(含)以上
          者,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
          每小時四百元編列。
        3.場地費:每場次至少三小時,上限為二千五百元,並應核實編
          列支付。但於事業單位內部辦理訓練者,不得報支場地費用。
  (二)變動成本:
        1.材料費:依本局提供之營造業相關訓練類別材料標準表及各該
          訓練之規劃,編定各該訓練之材料需求表及材料費。如為配合
          實施客製化就業訓練之需要,可於材料標準表外,另增材料需
          求項目,並依市場價格核算材料費。
        2.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十二元標準編列(支用於教材費、講義
          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學員就業輔導費
          等)。
        3.行政管理費:申請單位為訓練單位者,始得編列本項費用。其
          編列標準,以前五項實際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五編列(限支用於
          事務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學員輔導活動等與執
          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等)。
        4.勞保費:比照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僅
          得支用於受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費用)。
      各班訓練經費應依講師鐘點費、術科助教鐘點費、場地費、材料費
      、學雜費、行政管理費及勞保費等項目標準編列,如規劃培訓人數
      與實際開訓人數不符時,其培訓每人 / 時單價除固定成本之外,
      變動成本部分應重新計算,並依重新計算之實際開訓訓練成本單價
      計支該班次總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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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所送計畫經職訓中心審查核定後,職訓中心應依前點第二
      項規定給予實際總訓練費用全額補助,申請單位不得再向學員收取
      相關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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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每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內接受本計畫補助額度上限為三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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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單位應於招生前將招生文宣送職訓中心審查。
      就服中心應依規定協助推介失業者,以利事業單位甄選參訓學員。
      就服中心得視實際狀況優先以聯合或專案方式辦理事業單位徵才活
      動,以提高推介成效。
      事業單位如有跨區招募之需求者,得由所在地就服中心商請跨區所
      在地就服中心協助辦理,推介成果納入該協辦之就服中心推介統計
      ,並副知原轄區就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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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除學員中途離訓或個人因素放棄外,事業單位應全額僱用參訓成績
      合格之結訓學員;未全額僱用者,職訓中心不予補助未僱用學員之
      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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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培訓計畫執行期間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訓練費用支給標準
      ,依下列方式核算:
  (一)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依職訓中心
        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全額支給。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不滿二分之一
        者,支給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依實際參訓時數佔總
        訓練時數之比率支給個人訓練費用。
      申請單位有特殊情況,依前項經費補助比率確實無法執行者,得專
      案報送本局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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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申請單位應於各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檢具收(領)據或發票、訓
      練計畫經費表、學員名冊、學員簽到(退)表、成績考核表、經費
      分攤表等文件向設立所在地之職訓中心申請辦理核銷。職訓中心應
      於完成學員勞保加保資料比對後逕行辦理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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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職訓中心得視情節停止當年度已核定
      全部班次之補助,或取消尚未辦理之班次,並得於三年內不再補助
      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以同一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
        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三)未依據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職訓中
        心實地訪視或本局派員查訪查證屬實者。
  (四)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五)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
        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申請單位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並已接受補助者,本局應以書面通
      知限期繳回。
      第一項三年之計算,以本局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書面通知限期繳
      回發函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之較早發生日為期間之始日。
      申請單位有第一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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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職訓中心得不定期以不預告方式訪視查核,訪視比率或次數依本
        局規定辦理。
        職訓中心對於成效不佳或需改善之申請單位,應以口頭或書面要
        求其限期改善,並進行再查訪。申請單位未依限改善時,依前點
        規定處理。
        本局得不定期不預告訪視相關單位推動本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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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事業單位僱用各班次之結訓學員於結訓後一個月內離職人數達僱
        用總人數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或訓後三個月內離職人數達僱
        用總人數百分之五十(含)以上者,職訓中心應撤銷已核定但未
        開訓之班次,並不再受理事業單位申請本計畫辦理人力招募培訓
        事宜。
        職訓中心應分別於辦理課程審查及結案核銷時由「第三代身心障
        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各該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
        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該事業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
        額進用或未依規定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
        差額補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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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職訓中心應分別於結訓時、訓後三個月,追蹤學員就業穩定情況
        ,申請單位及參訓學員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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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職訓中心追蹤學員就業穩定情況,應於規定時間完成後送本局存
        查(如附件二)。
        本計畫按月列管,職訓中心應依規定格式定期填報執行情形送本
        局彙辦(如附件三)。
        職訓中心應確實於各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核銷情形按
        月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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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保險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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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計畫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