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以下各款資格者得參與選拔:
(一)就服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委託之專案單位、地方政府自行進用、
委託或補助辦理從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
訓準則」第三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專業人員。
(二)從事前款服務現職滿二年以上或於五年內累積其他單位同性質工作
年資滿三年以上,品行優良,具服務熱忱,績效卓著,並具下列情
形之一,經所屬單位推薦:
1.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足為表
率者。
2.對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3.服務單位近二年均獲本局或地方政府評鑑甲等。
4.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表率者。
曾參與本會職業訓練局社區化、庇護工場就業服務員選拔獲獎者,三
年內不重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