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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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業務,肯定從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
    服務之專業人員,鼓勵其敬業樂群,致力提供辦理相關服務,特訂定
    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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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協辦單位為
    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及直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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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以下各款資格者得參與選拔:
(一)就服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委託之專案單位、地方政府自行進用、
      委託或補助辦理從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
      訓準則」第三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專業人員。
(二)從事前款服務現職滿二年以上或於五年內累積其他單位同性質工作
      年資滿三年以上,品行優良,具服務熱忱,績效卓著,並具下列情
      形之一,經所屬單位推薦:
      1.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足為表
        率者。
      2.對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3.服務單位近二年均獲本局或地方政府評鑑甲等。
      4.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表率者。
    曾參與本會職業訓練局社區化、庇護工場就業服務員選拔獲獎者,三
    年內不重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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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時間截止日以本會函頒之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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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薦方式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推薦方式:
      1.就服中心之參選人,由就服中心提名,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推薦;
        本會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職業重建服務單位之參選人,由單位提
        名向轄區之就服中心推薦;其他地方政府或轄內辦理身心障礙者
        職業重建服務機構團體之參選人,由所屬機構提名向地方政府推
        薦。
      2.每一單位之推薦名額以二人為限。
(二)檢附文件:
      1.參選人推薦表及簡歷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一律以 A4 格式,
        打字載明參選人之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
      2.參選人之事蹟佐證資料或照片(請黏貼於 A4 紙張)。
      3.推薦資料應於推薦時間內以掛號函送(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
        放棄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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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選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一)初審:
      1.就服中心推薦人選由本會職業訓練局進行初審;本會職業訓練局
        委託之專案單位部分,由轄區之就服中心受理並進行初審;其他
        地方政府自行進用或轄內機構、團體部分,由地方政府進行初審
        。
      2.地方政府及就服中心初審推薦資料後,將初審合格參選人之簡歷
        表、推薦表(以上表格須正本)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職業訓練局
        。
      3.地方政府及就服中心初審之行政作業應自推薦時間截止日後三週
        內完成(含例假日,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
(二)複審:
      1.本會職業訓練局受理初審資料後,送評審小組進行複審。
      2.評審小組由專家學者五至七人及本會職業訓練局人員組成。
      3.評審小組審查時如有必要得進行實地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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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複審評分方法及流程如下:
(一)第一階段: 
      1.由各評選委員就評選項目及權重,填寫評選表一份(如附表三)
        。評選委員對各參選人之資料予以評分,並依總評分高低轉換為
        各參選人序位,評分最高者序位第一,次高者序位第二,餘依此
        類推。
      2.評選委員對不同參選人應給予不同序位。
(二)第二階段:
      1.統計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排定序位(如附表四),評比序位合計
        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餘依此類推。
      2.如有兩人以上總序位相同,致當選人數超過原訂當選人數,則以
        總序位相同者進行第二次排序;若仍有總序位相同情形,則進行
        第三次排序,依此類推,直至確定當選名單為止。
      3.全部評選結果應經出席之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並
        由各委員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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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複審評選項目及權重如下:
(一)從事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相關職務年資百分之三十。
(二)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百分之二十五(附證明文件)。
(三)工作表現百分之四十五,其內容包括:
      1.工作表現績優,並有具體績效。
      2.運用創新技術或方法辦理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
      3.辦理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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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年表揚之專業人員類別、員額,由本會依各類專業人員發展及分佈
    情形訂定函告,並於金展獎頒獎活動中公開表揚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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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當選人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虛偽造假之情事者,將依評審小
    組之決議,取消其得獎資格,並收回獎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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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所有名單一經推薦參選不得更改;如獲表揚者,本會並安排相關專
      訪及媒體宣導,以推廣職業重建服務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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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經費由本會職業訓練局相關業務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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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