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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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驗證單位:指申請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
      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
(二)驗證機構:指依據經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其他類似規範
      性文件,與依該系統所需要之任何輔助文件,執行事業單位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稽核、驗證之機構。
(三)認可驗證機構:指經本會委託驗證管理機構認可為執行 TOSHMS 稽
      核、驗證之驗證機構。
(四)稽核員(Auditor) :指驗證機構中具有能力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稽核、驗證之人員。
(五)驗證稽核員:指經本會委託驗證管理機構認可為執行 TOSHMS 驗證
      稽核之稽核員。
(六)驗證管理機構:指經本會委託辦理認可驗證機構之管理,及協助事
      業單位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等事項之非營利性機構。
    前項所稱 TOSHMS 驗證之標準,指國家標準 CNS 1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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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驗證管理機構得查核認可驗證機構對前點所建立相關管理程序之遵循
    度,認可驗證機構對查核結果所開立的不符合事項應提出已採取矯正
    行動或預定採取矯正行動之說明。
    驗證管理機構應將前項查核結果及認可驗證機構所提出矯正行動之說
    明等相關資料彙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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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809  及 ISO/IEC 17021  等要求之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系統稽核員及主導稽核員,應具有下列要件,並經驗證管
      理機構所辦 TOSHMS 驗證稽核員訓練合格者,得由認可驗證機構提
      報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
  (一)稽核員:領有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
        證書或具有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者。
  (二)主導稽核員:領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
        書或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者。
      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已登錄為 TOS
      HMS 驗證稽核員者,應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前項資
      格,並由認可驗證機構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提報驗證管理機構登錄
      並彙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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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認可驗證機構應將 TOSHMS 驗證稽核員受訓合格之名單(如附件三
      )、基本資料(如附件四)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填送驗證管理機構
      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送本會登錄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註銷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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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TOSHMS  驗證稽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驗證管理機構得註銷其資格
      ,並陳報本會備查:
  (一)連續二年未執行 TOSHMS 驗證稽核者或經評定為驗證稽核技術能
        力不佳者。
  (二)未依規定每年接受六小時以上與 TOSHMS 有關之安全衛生訓練或
        研討會者。
  (三)與申請驗證單位或通過 TOSHMS 驗證事業單位之間有不當利害關
        係者。
  (四)執行驗證稽核取得申請驗證單位或通過 TOSHMS 驗證事業單位之
        資訊及驗證結果,未能善盡保密責任者。
  (五)未依規定執行驗證稽核或驗證稽核報告虛偽不實者。
  (六)在執行驗證過程,因違反申請驗證單位或通過 TOSHMS 驗證事業
        單位之規定而損及其利益者。
  (七)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已登錄為驗
        證稽核員者,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符合第十一點第
        一項規定之資格者。
  (八)所屬驗證機構被註銷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資格者。
  (九)其他經驗證管理機構認有違反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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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認可驗證機構對於首次申請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應依 ISO/I
      EC 17021  要求規劃及執行兩階段之驗證稽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則不受前述之限制:
  (一)在 OHSAS 18001  追查稽核或重新驗證稽核時,同時申請 TOSHM
        S 驗證者,認可驗證機構得於執行 OHSAS 18001  追查稽核或重
        新驗證稽核過程中一併執行 TOSHMS 驗證。
  (二)已通過 OHSAS 18001  驗證之事業單位,但非於追查稽核或重新
        驗證稽核時申請 TOSHMS 驗證者,認可驗證機構得就 TOSHMS 驗
        證標準與 OHSAS 18001  要求之差異點,進行驗證稽核。但認可
        驗證機構並非該事業單位之 OHSAS 18001  驗證機構時,應同時
        就 TOSHMS 驗證標準與 OHSAS 18001  之共同要求進行抽樣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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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認可驗證機構應依申請驗證單位之規模、特性、TOSHMS  驗證相關
      程序、及 TOSHMS 驗證稽核人天數估算原則,決定稽核所需驗證稽
      核員之人天數,並選派合適驗證稽核員及指派其中一位擔任主導稽
      核員,擬訂驗證稽核計畫,連同申請驗證單位之申請書、基本資料
      及驗證稽核時間估算紀錄等影本,檢送驗證管理機構彙整。
      驗證管理機構應檢視並提報前項資料至本會,如認有疑義,應請認
      可驗證機構提出說明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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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認可驗證機構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通過 TOSHMS 驗證之事業
        單位清單及其證書影本傳送驗證管理機構彙整,驗證管理機構應
        於每月十日前將彙整清單提報本會備查及公告。
        認可驗證機構應建立通過驗證之事業單位清單及基本資料,並於
        每年二月底前將各事業單位前一年度之職災資料(如附件七)陳
        送驗證管理機構彙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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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通過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發生本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要點
        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認可驗證機構應適時查驗其事故調查紀
        錄及其後續處理情形,並將查驗結果送交驗證管理機構,確保事
        業單位之管理系統能夠有效且持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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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認可驗證機構應對通過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至少每年執行一
        次追查稽核及每三年執行一次重新驗證稽核。
        認可驗證機構執行前項稽核前,應要求事業單位填報「臺灣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問卷」(如附件六)
        或「年度追查稽核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如附件八),並據以
        擬定稽核計畫。
        認可驗證機構依第一項對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
        一日修正前,已通過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應於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於其執行追查稽核或重新驗證稽核後,完成 T
        OSHMS 驗證證書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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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認可驗證機構應將追查稽核及重新驗證稽核之時程及計畫、驗證
        稽核時間估算紀錄、事業單位所填報之資料等傳送驗證管理機構
        彙整提報本會,本會得派員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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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認可驗證機構辦理第十八點或第二十三點規定之驗證稽核作業,
        應依國家標準 CNS 14809  之相關準則,撰寫稽核報告並送受稽
        核事業單位。
        受稽核事業單位應就前項稽核報告之不符合事項,分析原因及說
        明已採取或規劃採取之矯正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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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認可驗證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所完成之稽核報告陳送驗
        證管理機構彙整提報本會。本會認有疑義時,得要求驗證管理機
        構通知認可驗證機構提出說明及處理,或派員查核其驗證結果,
        並將查核結果提報本會。
        前項稽核報告應包含事業單位對不符合事項之矯正行動與認可驗
        證機構之審核結果、以及 TOSHMS 驗證稽核重點項目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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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通過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可驗證機構
        得註銷其 TOSHMS 驗證證書,並通知驗證管理機構陳報本會: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追查稽核或重新驗證稽核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持續或嚴重不符合 TOSHMS 驗證標準要
          求者。
    (三)未配合本會之訪視輔導或未針對該訪視輔導所提不符合事項進
          行改善者。
    (四)事業單位自動申請註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