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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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持續改善安全衛生績效,以防止職
    業災害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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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單位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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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驗證單位:指申請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HMS)驗證之事業單位。
(二)驗證機構:指依據經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其他類似規範
      性文件,與依該系統所需要之任何輔助文件,執行事業單位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稽核、驗證之機構。
(三)認可驗證機構:指經職安署委託驗證管理機構認可為執行 TOSHMS
      稽核、驗證之驗證機構。
(四)稽核員(Auditor) :指驗證機構中具有能力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稽核、驗證之人員。
(五)驗證稽核員:指經職安署委託驗證管理機構認可為執行 TOSHMS 驗
      證稽核之稽核員。
(六)驗證管理機構:指經職安署委託辦理認可驗證機構之管理,及協助
      事業單位雅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等事項之非營利性機構。
    前項所稱 TOSHMS 驗證之標準,指國家標準 CNS 1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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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驗證管理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及驗證稽核員之認可作業。
(二)督導認可驗證機構及其稽核員執行 TOSHMS 驗證及管理相關事宜。
(三)督導通過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落實 TOSHMS 相關事宜。
(四)提供 TOSHMS 驗證稽核員教育訓練。
(五)提供 TOSHMS 諮詢服務及推展 TOSHMS 驗證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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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之驗證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ISO
      45001) 驗證機構。
(二)僱用六位以上可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ISO 45001) 驗證之
      稽核員,且其中至少須有二位以上具有主導稽核員(Audit team
      leader)資格者。
(三)已依 ISO 17021-1(符合性評鑑-對提供管理系統稽核及驗證機構
      要求事項)及相關規範之要求建立 TOSHMS 驗證之相關程序者。
    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月○○日修正前,已登錄為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者,應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前
    項資格,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提報驗證管理機構登錄後彙送職安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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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者,應填寫「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認可驗證機構申請書」(如附件一)及「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認可驗證機構申請之基本資料」(如附件二),並檢附相關文件,向
    驗證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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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驗證管理機構應就驗證機構所提報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並將符合資
    格條件者提報職安署備查,並登錄及公布於網站,註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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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可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驗證管理機構得註銷其資格,並陳報
    職安署備查:
(一)經查核發現有不符合本要點之相關要求,未採取矯正行動之說明,
      且未能於查核之要求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
(二)執行驗證工作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三)拒絕或未能配合職安署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者。
(四)拒絕或未能配合提供職安署所需與 TOSHMS 驗證有關資訊者。
(五)自取得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資格之第二年起每年執行 TOSHMS 首
      次驗證稽核、追查稽核及重新驗證稽核之實績合計未達十家事業單
      位者。
(六)與申請驗證單位或通過 TOSHMS 驗證事業單位,或與驗證管理機構
      之問有不當利益關係或未利益迴避者。
(七)僱用合格 TOSHMS 驗證稽核員持續三個月內未達六位以上或具有主
      導稽核員資格持續三個月內未達二位以上者。
(八)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註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資
      格者。
(九)未符合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經被註銷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資格者,自註銷
    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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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可驗證機構辦理 TOSHMS 驗證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各認可驗
    證機構參酌一般驗證費用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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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可驗證機構應依國家標準 CNS 14809(ISO 19011 ,管理系統稽核
    指導綱要)及 ISO 17021-1  等相關規範之要求建立、實施及維持
    TOSHMS  驗證之相關書面程序,包含稽核員管理、首次驗證稽核(
    Initial certification audit) 、追查稽核(Surveillance audit
    )、重新驗證稽核(Recertification audit) 、驗證證書之發給、
    註銷等程序,並定期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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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驗證管理機構得查核認可驗證機構對前點所建立相關管理程序之遵
      循度,認可驗證機構對查核結果所開立的不符合事項應提出已採取
      矯正行動或預定採取矯正行動之說明。
      驗證管理機構應將前項查核結果及認可驗證機構所提出矯正行動之
      說明等相關資料彙送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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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809  及 ISO 17021-10 等要求之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系統稽核員及主導稽核員,應具有下列要件之一,並經驗證
      管理機構所辦 TOSHMS 驗證稽核員訓練合格者,得由認可驗證機構
      提報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
  (一)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二)具有職業(工礦)衛生技師資格。
  (三)領有職業安全管理或職業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四)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五)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月○○日修正前,已登錄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者,應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前
      項資格,並由認可驗證機構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提報驗證管理機構
      登錄並彙送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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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認可登錄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每年至少應接受經本部認可與
      TOSHMS  有關之安全衛生訓練或研討會六小時以上。
      認可驗證機構應每年提供 TOSHMS 驗證稽核員包含前項要求,且與
      TOSHMS 有關之在職教育訓練十二小時以上。
      認可驗證機構應將前二項要求納入第十點所定之 TOSHMS 驗證相關
      程序中,並留存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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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認可驗證機構應將 TOSHMS 驗證稽核員受訓合格之名單(如附件三
      )、基本資料(如附件四)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填送驗證管理機構
      審核,並將審核結果登錄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註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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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TOSHMS  驗證稽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驗證管理機構得註銷其資格
      ,並陳報職安署備查:
  (一)連續二年未執行 TOSHMS 驗證稽核者或經評定為驗證稽核技術能
        力不佳者。
  (二)未依規定每年接受六小時以上經本部認可與 TOSHMS 有關之安全
        衛生訓練或研討會者。
  (三)與申請驗證單位或通過 TOSHMS 驗證事業單位之問有不當利害關
        係者。
  (四)執行驗證稽核取得申請驗證單位或通過 TOSHMS 驗證事業單位之
        資訊及驗證結果,未能善盡保密責任者。
  (五)未依規定執行驗證稽核或驗證稽核報告虛偽不實者。
  (六)在執行驗證過程,因違反申請驗證單位或通過 TOSHMS 驗證事業
        單位之規定而損及其利益者。
  (七)未符合第十二點第二項規定者。
  (八)所屬驗證機構經註銷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資格者。
  (九)其他經驗證管理機構認有違反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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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原因而經註銷資格者,
      於擔任過二次完整且不得少於四天之 TOSHMS 驗證稽核觀察員後,
      認可驗證機構得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向驗證管理機構申請恢復
      TOSHMS  驗證稽核員資格;驗證管理機構審查認定符合者,應恢復
      註銷時原有資格,並提報職安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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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第十五點第三款至第五款原因而經註銷資格
      者,自註銷日起三年內不得提出 TOSHMS 驗證稽核員認可之申請。
      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第十五點第六款及第九款原因而經註銷資格
      者,自註銷日起二年內不得提出 TOSHMS 驗證稽核員認可之申請。
      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第十五點第七款原因而經註銷資格者,自註
      銷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 TOSHMS 驗證稽核員認可之申請。
      認可驗證機構對於前三項經註銷資格之驗證稽核員,應依第十點所
      定之管理程序予以妥善處理,必要時,得依第十四點之規定重新申
      請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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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驗證單位應填具「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申請書」(
      如附件五)及「事業單位基本資料與問卷」(如附件六),並檢附
      相關文件,向認可驗證機構提出 TOSHMS 驗證申請。
      已通過 OHSAS 18001  驗證之事業單位,得於辦理 OHSAS 18001
      追查稽核或重新驗證稽核時,依前項規定一併向認可驗證機構申請
      TOSHMS  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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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認可驗證機構對於首次申請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應依Iso
      17021-1 等要求規劃及執行兩階段之驗證稽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受前述之限制:
  (一)於 OHSAS 18001  追查稽核、重新驗證稽核或轉換 ISO 45001 驗
        證稽核時,同時申請 TOSHMS  驗證者,認可驗證機構得於執行
        OHSAS 18001 追查稽核、重新驗證稽核或轉換驗證機核過程中一
        併執行 TOSHMS 驗證。
  (二)已通過 OHSAS 18001  驗證之事業單位。但非於追查稽核或重新
        驗證稽核時申請 TOSHMS 驗證者,認可驗證機構得就 TOSHMS 驗
        證標準與 OHSAS 18001  要求之差異點,進行驗證稽核。但認可
        驗證機構並非該事業單位之 OHSAS 18001  驗證機構時,應同時
        就 TOSHMS 驗證標準與 OHSAS 18001  之共同要求進行抽樣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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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認可驗證機構應依申請驗證單位之規模、特性、 TOSHMS 驗證相關
      程序、及 IAF MD22(ISO 17021-1  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
      之應用)等規範,決定稽核所需驗證稽核員之人天數,並選派合適
      驗證稽核員及指派其中一位擔任主導稽核員,擬訂驗證稽核計畫,
      連同申請驗證單位之申請書、基本資料及驗證稽核人天數估算紀錄
      等影本,檢送驗證管理機構彙整。
      驗證管理機構應檢視並提報前項資料至職安署,如認有疑義,應請
      認可驗證機構提出說明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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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認可驗證機構對通過 TOSHMS 驗證之申請驗證單位,應發給註明
        有效期限最長三年及經職安署核定格式之 TOSHMS 驗證證書。
        前項 TOSHMS 驗證證書所註明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百一十年三
        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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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認可驗證機構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通過 TOSHMS 驗證及 ISO
        45001 驗證之事業單位清單及其證書影本傳送驗證管理機構彙整
        ,驗證管理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彙整清單提報職安署備查及公
        告。
        認可驗證機構應建立通過驗證之事業單位清單及基本資料,並於
        每年二月底前將各事業單位前一年度之職災資料(如附件七)陳
        送驗證管理機構彙送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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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通過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發生本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
        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認可驗證機構應適時查驗其事故調
        查紀錄及其後續處理情形,並將查驗結果送交驗證管理機構,確
        保事業單位之管理系統能夠有效且持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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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認可驗證機構應對通過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至少每年執行一
        次追查稽核及每三年執行一次重新驗證稽核。
        認可驗證機構執行前項稽核前,應要求事業單位填報「臺灣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問卷」(如附件六)
        或「年度追查稽核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如附件八),並據以
        擬定稽核計畫。
        第一項追查稽核或重新驗證稽核得依事業單位需求,於 OHSAS
        18001 轉換 ISO 45001  驗證稽核時一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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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認可驗證機構應將追查稽核及重新驗證稽核之時程及計畫、驗證
        稽核人天數估算紀錄、事業單位所填報之資料等傳送驗證管理機
        構彙整提報職安署,職安署得派員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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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認可驗證機構辦理第十九點或第二十四點規定之驗證稽核作業,
        應依國家標準 CNS 14809  及 ISO 17021-1  等相關準則,撰寫
        稽核報告並送受稽核事業單位。
        受稽核事業單位應就前項稽核報告之不符合事項,分析原因及說
        明已採取或規劃採取之矯正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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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認可驗證機構應就驗證稽核員之稽核意見,以及申請驗證單位或
        通過 TOSHMS 驗證事業單位針對不符合事項所提出之原因及矯正
        行動,予以檢討審查其可接受性,作為決定是否通過或持續維持
        TOSHMS  驗證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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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認可驗證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所完成之稽核報告陳送驗
        證管理機構彙整提報職安署。職安署認有疑義時,得要求驗證管
        理機構通知認可驗證機構提出說明及處理,或派員查核其驗證結
        果,並將查核結果提報職安署。
        前項稽核報告應包含事業單位對不符合事項之矯正行動與認可驗
        證機構之審核結果、以及 TOSHMS 驗證稽核重點項目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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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通過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可驗證機構
        得註銷其 TOSHMS 驗證證書,並通知驗證管理機構陳報職安署: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追查稽核或重新驗證稽核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持續或嚴重不符合 TOSHMS 驗證標準要
          求者。
    (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經勞動檢查機
          構栽罰處分者。
    (四)未配合職安署之訪視輔導或未針對該訪視輔導所提不符合事項
          進行改善者。
    (五)事業單位自動申請註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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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認可驗證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關 TOSHMS 驗證之申訴或抱怨,應依
      ISO 17021-1 及相關規範之要求建立、實施及維持一書面處理程序
      ,並將處理過程及結果作成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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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職安署得將通過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名單公布於網站,並列
        入已推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事業單位及安全伙伴名冊,對符
        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或全國性雅行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資格條件
        者,得由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優先推薦參加評選。
        事業單位如接受職安署訪視輔導,並針對不符合事項提出已採取
        或計畫採取之矯正行動,以持續強化職安衛管理系統及提昇管理
        績效者,勞動檢查機構除對申訴案件、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及必
        要之專案檢查外,得視其推動之成效,以稽核、輔導方式監督之
        。
        職安署得視實際狀況將前項之訪視輔導報告及事業單位所提之矯
        正行動等資料傳送認可驗證機構,認可驗證機構應於年度追查及
        重新驗證稽核時確認其改善成效,並作為該事業單位持續維持
        TOSHMS  驗證證書之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