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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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持續改善安全衛生績效,以防止職
    業災害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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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單位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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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驗證單位:指申請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HMS)驗證之事業單位。
(二)TOSHMS  驗證單位:指通過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
(三)驗證機構:指依據經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其他類似規範
      性文件,與依該系統所需要之任何輔助文件,執行事業單位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稽核、驗證之機構。
(四)認可驗證機構:指經職安署委託驗證管理機構認可為執行 TOSHMS
      稽核、驗證之驗證機構。
(五)稽核員(Auditor) :指驗證機構中具有能力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稽核、驗證之人員。
(六)TOSHMS  驗證稽核員:指經職安署委託驗證管理機構認可為執行
      TOSHMS  驗證稽核之稽核員。
(七)驗證管理機構:指經職安署委託辦理認可驗證機構之管理,及協助
      事業單位推動 TOSHMS 等事項之非營利性機構。
    前項所稱 TOSHMS 驗證標準,指國家標準 CNS 45001  或 CNS 15506
    。但 CNS 15506  自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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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驗證管理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及驗證稽核員之認可作業。
(二)督導認可驗證機構及其稽核員執行 TOSHMS 驗證及管理相關事宜。
(三)督導通過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落實 TOSHMS 相關事宜。
(四)提供 TOSHMS 驗證稽核員教育訓練。
(五)提供 TOSHMS 諮詢服務及推展 TOSHMS 驗證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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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之驗證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ISO
      45001) 驗證機構。
(二)僱用六位以上可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ISO 45001) 驗證之
      稽核員,且其中至少須有二位以上具有主導稽核員(Audit team
      leader)資格者。
(三)TOSHMS  驗證指導要點及相關要求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
      相關文件化程序或規定者。
    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修正前,已登錄為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者,應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前項資格,
    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提報驗證管理機構登錄後彙送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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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驗證管理機構應就驗證機構所提報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並將符合資
    格條件者提報職安署備查,並登錄及公布於網站,註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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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可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驗證管理機構得註銷其資格,並陳報
    職安署備查:
(一)經查核發現有不符合本要點之相關要求,未採取矯正行動之說明,
      且未能於查核之要求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
(二)執行驗證工作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三)拒絕或未能配合職安署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者。
(四)拒絕或未能配合提供職安署所需與 TOSHMS 驗證有關資訊者。
(五)自取得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資格之第二年起每年執行 TOSHMS 首
      次驗證稽核、追查稽核及重新驗證稽核之實績合計未達十家事業單
      位者。
(六)與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或與驗證管理機構之間有不
      當利益關係或未利益迴避者。
(七)僱用合格 TOSHMS 驗證稽核員持續三個月內未達六位以上或具有主
      導稽核員資格持續三個月內未達二位以上者。
(八)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註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資
      格者。
(九)未符合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經被註銷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資格者,自註銷
    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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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可驗證機構辦理 TOSHMS 驗證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各認可驗
    證機構參酌一般驗證費用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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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可驗證機構對於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驗證相關書面程序或規定,應定期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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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驗證管理機構得查核認可驗證機構對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建立相
      關管理程序之遵循度,認可驗證機構對查核結果所開立的不符合事
      項應提出已採取矯正行動或預定採取矯正行動之說明。
      驗證管理機構應將前項查核結果及認可驗證機構所提出矯正行動之
      說明等相關資料彙送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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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符合國際規範要求之稽核員及主導稽核員,且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員資格,並經驗證管理機構所辦 TOSHMS 驗證稽核員訓練合格者
      ,得由認可驗證機構提報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
      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修正前,已登錄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者,應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前
      項資格,並由認可驗證機構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提報驗證管理機構
      登錄並彙送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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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認可登錄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每年至少應接受經職安署認可與
      TOSHMS  有關之安全衛生訓練或研討會六小時以上。
      認可驗證機構應每年提供 TOSHMS 驗證稽核員包含前項要求,且與
      TOSHMS  有關之在職教育訓練十二小時以上。
      認可驗證機構應將前二項要求納入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相關程序中,並留存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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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TOSHMS  驗證稽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驗證管理機構得註銷其資格
      ,並陳報職安署備查:
  (一)連續二年未執行 TOSHMS 驗證稽核者或經評定為驗證稽核技術能
        力不佳者。
  (二)未依規定每年接受六小時以上經職安署認可與 TOSHMS 有關之安
        全衛生訓練或研討會者。
  (三)與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之間有不當利害關係者。
  (四)執行驗證稽核取得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之資訊及驗
        證結果,未能善盡保密責任者。
  (五)未依規定執行驗證稽核或驗證稽核報告虛偽不實者。
  (六)在執行驗證過程,因違反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之規
        定而損及其利益者。
  (七)未符合第十二點第二項規定者。
  (八)所屬驗證機構經註銷 TOSHMS 認可驗證機構資格者。
  (九)其他經驗證管理機構認有違反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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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原因而經註銷資格者,
      於擔任過二次完整且不得少於四天之 TOSHMS 驗證稽核觀察員後,
      認可驗證機構得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向驗證管理機構申請恢復
      TOSHMS  驗證稽核員資格;驗證管理機構審查認定符合者,應恢復
      註銷時原有資格,並提報職安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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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第十五點第三款至第五款原因而經註銷資格
      者,自註銷日起三年內不得提出 TOSHMS 驗證稽核員認可之申請。
      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第十五點第六款及第九款原因而經註銷資格
      者,自註銷日起二年內不得提出 TOSHMS 驗證稽核員認可之申請。
      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第十五點第七款原因而經註銷資格者,自註
      銷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 TOSHMS 驗證稽核員認可之申請。
      認可驗證機構對於前三項經註銷資格之驗證稽核員,應依第十點所
      定之管理程序予以妥善處理,必要時,得依第十四點之規定重新申
      請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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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驗證單位應填具「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申請書」(
      如附件五)及「事業單位基本資料與問卷」(如附件六),並檢附
      相關文件,向認可驗證機構提出 TOSHMS 驗證申請。
      已通過 ISO 45001  或 OHSAS 18001  驗證之事業單位,得於辦理
      ISO 45001 或 OHSAS 18001  追查稽核或重新驗證稽核時,依前項
      規定一併向認可驗證機構申請 TOSHMS 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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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認可驗證機構對於首次申請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應依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相關程序等要求規劃及執行兩階段之驗證稽核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受前述之限制:
  (一)於 ISO 45001  或 OHSAS 18001  追查稽核、重新驗證稽核或轉
        換 ISO 45001  驗證稽核時,同時申請 TOSHMS 驗證者,認可驗
        證機構得於執行 ISO 45001  或 OHSAS 18001  追查稽核、重新
        驗證稽核或 ISO 45001  轉換驗證稽核過程中一併執行 TOSHMS
        驗證。
  (二)已通過 ISO 45001  或 OHSAS 18001  驗證之事業單位,但非於
        追查稽核或重新驗證稽核時申請 TOSHMS 驗證者,認可驗證機構
        得就 TOSHMS 驗證之「 TOSHMS 驗證稽核重點查核事項」進行驗
        證稽核。但認可驗證機構並非該事業單位之 ISO 45001  或
        OHSAS 18001 驗證機構時,應同時就 TOSHMS 驗證標準與 ISO
        45001 或  OHSAS 18001 之共同要求進行抽樣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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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認可驗證機構應依申請驗證單位之規模、特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系統驗證相關程序、及 IAF MD22(ISO 17021-1  在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驗證之應用)等規範,決定稽核所需驗證稽核之人天數,
      並選派合適驗證稽核員及指派其中一位擔任主導稽核員,擬訂驗證
      稽核計畫,連同申請驗證單位之申請書、基本資料及驗證稽核人天
      數估算紀錄等影本,檢送驗證管理機構彙整。
      驗證管理機構應檢視並提報前項資料至職安署,如認有疑義,應請
      認可驗證機構提出說明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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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認可驗證機構對通過 TOSHMS 驗證之申請驗證單位,應發給註明
        有效期限最長三年及經職安署核定格式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驗證證書。
        前項驗證證書若其驗證標準為 CNS 15506  者,其所註明之有效
        期限不得超過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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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認可驗證機構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通過 TOSHMS 驗證及 ISO
        45001 驗證之事業單位名冊及其證書影本傳送驗證管理機構彙整
        ,驗證管理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彙整名冊提報職安署備查及公
        告。
        認可驗證機構應建立 TOSHMS 驗證單位之名冊及基本資料,並於
        每年二月底前將通過驗證事業單位前一年度之職災資料(如附件
        七)陳送驗證管理機構彙送職安署。
        第一項認可驗證機構所送通過 ISO 45001  驗證之事業單位名冊
        ,職安署得列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單位,並公告於網站
        。惟有下列情形之一,驗證管理機構應陳報職安署備查後,自名
        冊移除:
    (一)認可驗證機構於證書期限屆滿前,未依第一項陳送新證書影本
          者。
    (二)認可驗證機構註銷驗證證書者。
    (三)事業單位申請註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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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TOSHMS  驗證單位發生本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
        所稱之重大災害,認可驗證機構應適時查驗其事故調查紀錄及其
        後續處理情形,並將查驗結果送交驗證管理機構陳報職安署,確
        保事業單位之管理系統能夠有效且持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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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認可驗證機構應對 TOSHMS 驗證單位至少每年執行一次追查稽核
        及每三年執行一次重新驗證稽核。
        認可驗證機構執行前項稽核前,應要求事業單位填報「臺灣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問卷」(如附件六)
        或「年度追查稽核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如附件八),並據以
        擬定稽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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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認可驗證機構應將追查稽核及重新驗證稽核之時程及計畫、驗證
        稽核人天數估算紀錄、事業單位所填報之資料等傳送驗證管理機
        構彙整提報職安署,職安署得派員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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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認可驗證機構辦理第十九點或第二十四點規定之驗證稽核作業,
        應依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相關程序,撰寫稽核報告
        並送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
        受稽核事業單位應就前項稽核報告之不符合事項,分析原因及說
        明已採取或規劃採取之矯正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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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認可驗證機構應就驗證稽核員之稽核意見,以及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針對不符合事項所提出之原因及矯正行動,予
        以檢討審查其可接受性,作為決定是否通過或持續維持 TOSHMS
        驗證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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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認可驗證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所完成之稽核報告陳送驗
        證管理機構彙整提報職安署。職安署認有疑義時,得要求驗證管
        理機構通知認可驗證機構提出說明及處理,或派員查核其驗證結
        果,並將查核結果提報職安署。
        前項稽核報告應包含事業單位對不符合事項之矯正行動與認可驗
        證機構之審核結果、以及 TOSHMS 驗證稽核重點查核事項查核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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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TOSHMS  驗證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可驗證機構得註銷其
        TOSHMS  驗證證書,並通知驗證管理機構陳報職安署: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接受追查稽核或重新驗證稽核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持續或嚴重不符合 TOSHMS 驗證標準要
          求者。
    (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經勞動檢查機
          構裁罰處分者。
    (四)未配合職安署之訪視輔導或未針對該訪視輔導所提不符合事項
          進行改善者。
    (五)事業單位自動申請註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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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認可驗證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關 TOSHMS 驗證之申訴或抱怨,應依
      ISO 17021-1 及相關規範之要求建立、實施及維持一書面處理程序
      ,並將處理過程及結果作成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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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職安署得將 TOSHMS 驗證名單公布於網站,並列入已推行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事業單位及安全伙伴名冊,對符合國家職業安全
        衛生獎或全國性推行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資格條件者,得由主管機
        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優先推薦參加評選。
        事業單位如接受職安署或勞動檢查機構訪視輔導,並針對不符合
        事項提出已採取或計畫採取之矯正行動,以持續強化職安衛管理
        系統及提昇管理績效者,勞動檢查機構除對申訴案件、發生重大
        職業災害時及必要之專案檢查外,得視其推動之成效,以稽核、
        輔導方式監督之。
        職安署及勞動檢查機構得視實際狀況將前項之訪視輔導報告及事
        業單位所提之矯正行動等資料傳送認可驗證機構,認可驗證機構
        應於年度追查及重新驗證稽核時確認其改善成效,並作為該事業
        單位持續維持 TOSHMS 驗證證書之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