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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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
僱許可裁量基準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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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違反條款      │違法情形      │裁處條款  │裁量因素及│
│    │              │              │          │廢止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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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法第五十四條│一、不實陳述工│本法第七十│雇主有左列│
│    │第一項第二款:│作困難性或危險│二條第一款│違法情形之│
│    │於國內招募時,│性等情事。    │          │一者,如申│
│    │無正當理由拒絕│二、求才登記之│          │請案業核准│
│    │聘僱公立就業服│職類別屬非技術│          │,應廢止雇│
│    │務機構所推介之│性工,以技術不│          │主當次申請│
│    │人員或自行前往│合為理由拒絕僱│          │案所獲全部│
│    │求職者。      │用求職者。    │          │有效許可外│
│    │              │三、其他無正當│          │國人人數之│
│    │              │理由拒絕僱用本│          │招募許可及│
│    │              │國勞工之情事如│          │聘僱許可。│
│    │              │下:          │          │          │
│    │              │(一)以種族、│          │          │
│    │              │階級、語言、思│          │          │
│    │              │想、宗教、黨派│          │          │
│    │              │、籍貫、出生地│          │          │
│    │              │、性別、性傾向│          │          │
│    │              │、年齡、婚姻、│          │          │
│    │              │容貌、五官、身│          │          │
│    │              │心障礙或以往工│          │          │
│    │              │會會員身分、學│          │          │
│    │              │歷、經驗、身高│          │          │
│    │              │、體重、專長、│          │          │
│    │              │未經甄選測驗以│          │          │
│    │              │技術不合、不適│          │          │
│    │              │任、無適合職缺│          │          │
│    │              │、無工安知識或│          │          │
│    │              │無法提供膳宿等│          │          │
│    │              │條件之一,拒絕│          │          │
│    │              │僱用本國勞工。│          │          │
│    │              │(二)甄試測驗│          │          │
│    │              │內容與勞工所從│          │          │
│    │              │事工作內容無直│          │          │
│    │              │接關聯性。    │          │          │
│    │              │(三)以等候通│          │          │
│    │              │知(超過二星期│          │          │
│    │              │)或其他方式延│          │          │
│    │              │後僱用本國勞工│          │          │
│    │              │者。          │          │          │
│    │              │(四)未依求才│          │          │
│    │              │廣告之內容錄用│          │          │
│    │              │公立就業服務機│          │          │
│    │              │構推介之本國勞│          │          │
│    │              │工或自行前往求│          │          │
│    │              │職者。        │          │          │
│    │              │(五)聘僱本國│          │          │
│    │              │勞工之勞動條件│          │          │
│    │              │低於刊登求才廣│          │          │
│    │              │告之勞動條件者│          │          │
│    │              │。            │          │          │
│    │              │(六)雇主與本│          │          │
│    │              │國勞工所定勞動│          │          │
│    │              │契約之工作期間│          │          │
│    │              │短於外國人之聘│          │          │
│    │              │僱期間者。    │          │          │
│    │              │(七)以無缺工│          │          │
│    │              │、無薪休假或其│          │          │
│    │              │他不供給工作之│          │          │
│    │              │方式,拒絕僱用│          │          │
│    │              │本國勞工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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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法第五十四條│雇主為聘僱外國│本法第七十│按雇主非法│
│    │第一項第五款:│人,進而非法解│二條第一款│解僱本國勞│
│    │曾非法解僱本國│僱本國勞工。  │          │工人數與應│
│    │勞工。        │              │          │廢止許可外│
│    │              │              │          │國人人數,│
│    │              │              │          │採一比五之│
│    │              │              │          │比例,廢止│
│    │              │              │          │雇主有效許│
│    │              │              │          │可外國人人│
│    │              │              │          │數之招募許│
│    │              │              │          │可及聘僱許│
│    │              │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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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法第五十四條│雇主因聘僱外國│本法第七十│按雇主因聘│
│    │第一項第六款:│人而降低本國勞│二條第一款│僱外國人而│
│    │因聘僱外國人而│工勞動條件,經│          │降低本國勞│
│    │降低本國勞工勞│當地主管機關查│          │工勞動條件│
│    │動條件,經當地│證屬實。      │          │勞工人數與│
│    │主管機關查證屬│              │          │應廢止許可│
│    │實。          │              │          │外國人人數│
│    │              │              │          │,採一比五│
│    │              │              │          │之比例,廢│
│    │              │              │          │止雇主有效│
│    │              │              │          │許可外國人│
│    │              │              │          │人數之招募│
│    │              │              │          │許可及聘僱│
│    │              │              │          │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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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法第五十四條│雇主所聘僱外國│本法第七十│雇主因可歸│
│    │第一項第七款:│人妨害社區安寧│二條第一款│責於己之事│
│    │聘僱之外國人妨│秩序,經警察機│          │由,未善盡│
│    │害社區安寧秩序│關依社會秩序維│          │生活照顧服│
│    │,經依社會秩序│護法裁處。    │          │務責任,致│
│    │維護法裁處。  │              │          │有左列違法│
│    │              │              │          │情形者,按│
│    │              │              │          │其所聘僱經│
│    │              │              │          │裁處外國人│
│    │              │              │          │人數與應廢│
│    │              │              │          │止許可外國│
│    │              │              │          │人人數,採│
│    │              │              │          │一比一之比│
│    │              │              │          │例,廢止雇│
│    │              │              │          │主有效許可│
│    │              │              │          │外國人人數│
│    │              │              │          │之招募許可│
│    │              │              │          │及聘僱許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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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法第五十四條│雇主於委任私立│本法第七十│一、雇主於│
│    │第一項第十款:│就業服務機構辦│二條第一款│委任招募外│
│    │於委任招募外國│理招募外國人時│          │國人時,向│
│    │人時,向私立就│,要求、期約或│          │私立就業服│
│    │業服務機構要求│收受不正利益。│          │務機構要求│
│    │、期約或收受不│              │          │、期約或收│
│    │正利益。      │              │          │受不正利益│
│    │              │              │          │,廢止雇主│
│    │              │              │          │所要求、期│
│    │              │              │          │約或收受不│
│    │              │              │          │正利益之受│
│    │              │              │          │委任私立就│
│    │              │              │          │業服務機構│
│    │              │              │          │所引進之現│
│    │              │              │          │有有效許可│
│    │              │              │          │外國人人數│
│    │              │              │          │之全數招募│
│    │              │              │          │許可及聘僱│
│    │              │              │          │許可。    │
│    │              │              │          │二、至雇主│
│    │              │              │          │所要求、期│
│    │              │              │          │約或收受不│
│    │              │              │          │正利益之受│
│    │              │              │          │委任私立就│
│    │              │              │          │業服務機構│
│    │              │              │          │嗣後將申請│
│    │              │              │          │外國人案件│
│    │              │              │          │轉由其他私│
│    │              │              │          │立就業服務│
│    │              │              │          │機構辦理且│
│    │              │              │          │原私立就業│
│    │              │              │          │服務機構所│
│    │              │              │          │引進之外籍│
│    │              │              │          │勞工皆已轉│
│    │              │              │          │出或出境者│
│    │              │              │          │,雖雇主委│
│    │              │              │          │任招募外國│
│    │              │              │          │人之業務已│
│    │              │              │          │由他機構承│
│    │              │              │          │辦,且雇主│
│    │              │              │          │並未對他機│
│    │              │              │          │構要求、期│
│    │              │              │          │約或收受不│
│    │              │              │          │正利益,惟│
│    │              │              │          │雇主仍有不│
│    │              │              │          │法情事,經│
│    │              │              │          │查獲屬實,│
│    │              │              │          │按雇主所要│
│    │              │              │          │求、期約或│
│    │              │              │          │收受不正利│
│    │              │              │          │益之私立就│
│    │              │              │          │服機構家數│
│    │              │              │          │與其已申請│
│    │              │              │          │許可之外國│
│    │              │              │          │人人數,採│
│    │              │              │          │一比五之比│
│    │              │              │          │例,廢止雇│
│    │              │              │          │主有效許可│
│    │              │              │          │外國人人數│
│    │              │              │          │之招募許可│
│    │              │              │          │及聘僱許可│
│    │              │              │          │,以落實管│
│    │              │              │          │理。      │
├──┼───────┼───────┼─────┼─────┤
│六  │本法第五十四條│雇主於辦理聘僱│本法第七十│一、按雇主│
│    │第一項第十一款│外國人之申請許│二條第一款│提供涉及人│
│    │:            │可、招募、引進│          │數採計之不│
│    │於辦理聘僱外國│或管理事項時,│          │實或失效資│
│    │人之申請許可、│依相關法規明定│          │料與應廢止│
│    │招募、引進或管│雇主辦理聘僱外│          │許可外國人│
│    │理事項,提供不│國人應備文件之│          │人數,採一│
│    │實或失效資料。│提供,有偽變造│          │比五之比例│
│    │              │行為或消極不作│          │,廢止雇主│
│    │              │為,致與其事實│          │有效許可外│
│    │              │不符者。      │          │國人人數之│
│    │              │              │          │招募許可及│
│    │              │              │          │聘僱許可。│
│    │              │              │          │二、雇主所│
│    │              │              │          │提供應備文│
│    │              │              │          │件不涉及人│
│    │              │              │          │數採計之不│
│    │              │              │          │實或失效資│
│    │              │              │          │料者,以同│
│    │              │              │          │一場廠及工│
│    │              │              │          │程為限,應│
│    │              │              │          │廢止雇主當│
│    │              │              │          │次申請案所│
│    │              │              │          │獲全部有效│
│    │              │              │          │許可外國人│
│    │              │              │          │人數之招募│
│    │              │              │          │許可及聘僱│
│    │              │              │          │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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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法第五十四條│刊登不實之求才│本法第七十│雇主有刊登│
│    │第一項第十二款│廣告。        │二條第一款│不實求才廣│
│    │:            │              │          │告之情事,│
│    │刊登不實之求才│              │          │應廢止雇主│
│    │廣告。        │              │          │當次申請案│
│    │              │              │          │所獲全部有│
│    │              │              │          │效許可外國│
│    │              │              │          │人人數之招│
│    │              │              │          │募許可及聘│
│    │              │              │          │僱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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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法第五十四條│雇主對所聘僱之│本法第七十│一、雇主有│
│    │第一項第十五款│外國人有下列情│二條第一款│左列第一款│
│    │:            │事之一,應廢止│          │至第三款、│
│    │其他違反保護勞│其招募許可及聘│          │第七款、第│
│    │工之法令情節重│僱許可之一部或│          │十款或第十│
│    │大者。        │全部:        │          │一款情事之│
│    │              │一、未依勞工保│          │一,按雇主│
│    │              │險條例辦理保險│          │所生違反外│
│    │              │事宜,致外國人│          │國人之人數│
│    │              │未能依法申請保│          │與應廢止許│
│    │              │險給付者。    │          │可外國人人│
│    │              │二、未依全民健│          │數,採一比│
│    │              │康保險法辦理保│          │一之比例,│
│    │              │險事宜,致外國│          │廢止雇主有│
│    │              │人發生保險事故│          │效許可外國│
│    │              │時,未能於保險│          │人人數之招│
│    │              │醫事服務機構享│          │募許可及聘│
│    │              │有醫療保健服務│          │僱許可。另│
│    │              │者。          │          │左列第七款│
│    │              │三、未依勞動基│          │違反性別工│
│    │              │準法第十一條或│          │作平等法第│
│    │              │第十二條規定終│          │十三條規定│
│    │              │止勞動契約者。│          │情事,限於│
│    │              │四、雇主、被看│          │雇主未善盡│
│    │              │護者或其他共同│          │事後補救責│
│    │              │生活之親屬、雇│          │任,違反性│
│    │              │主之代表人、負│          │別工作平等│
│    │              │責人或代表雇主│          │法第十三條│
│    │              │處理有關勞工事│          │第二項規定│
│    │              │務之人,對所聘│          │,且經地方│
│    │              │僱之外國人,有│          │主管機關裁│
│    │              │刑法第二百二十│          │處者。    │
│    │              │一條至第二百二│          │二、雇主有│
│    │              │十九條、第二百│          │左列第四款│
│    │              │七十七條、第二│          │至第六款情│
│    │              │百七十八條、第│          │事之一,廢│
│    │              │二百九十六條、│          │止雇主現有│
│    │              │第三百零二條、│          │有效許可外│
│    │              │第三百零四條及│          │國人人數之│
│    │              │第三百零五條規│          │全數招募許│
│    │              │定情事之一,經│          │可及聘僱許│
│    │              │檢察機關起訴、│          │可。      │
│    │              │緩起訴或司法機│          │三、雇主有│
│    │              │關一審判決有罪│          │左列第八款│
│    │              │者。          │          │情事,其違│
│    │              │五、雇主、被看│          │反職業安全│
│    │              │護者或其他共同│          │衛生法、勞│
│    │              │生活之親屬、雇│          │動檢查法、│
│    │              │主之代表人、負│          │消防法、建│
│    │              │責人或代表雇主│          │築法或其他│
│    │              │處理有關勞工事│          │相關法令,│
│    │              │務之人,對所聘│          │致所聘僱之│
│    │              │僱外國人為人口│          │外國人發生│
│    │              │販運防制法所定│          │死亡事故者│
│    │              │人口販運之行為│          │,按雇主所│
│    │              │,而犯人口販運│          │生違反外國│
│    │              │防制法、刑法、│          │人之人數與│
│    │              │勞動基準法、性│          │應廢止許可│
│    │              │侵害犯罪防治法│          │外國人人數│
│    │              │、兒童及少年性│          │,採一比五│
│    │              │剝削防制條例或│          │之比例,廢│
│    │              │其他相關法規之│          │止雇主有效│
│    │              │罪,經檢察機關│          │許可外國人│
│    │              │起訴、緩起訴或│          │人數之招募│
│    │              │司法機關一審判│          │許可及聘僱│
│    │              │決有罪者。    │          │許可;前開│
│    │              │六、雇主、被看│          │事故屬於職│
│    │              │護者或其他共同│          │業災害,雇│
│    │              │生活之親屬、雇│          │主未依勞動│
│    │              │主之代表人、負│          │基準法或職│
│    │              │責人或代表雇主│          │業災害勞工│
│    │              │處理有關勞工事│          │保護法等相│
│    │              │務之人,對所聘│          │關規定辦理│
│    │              │僱之外國人,有│          │職業災害補│
│    │              │性騷擾防治法第│          │償者,再按│
│    │              │二十五條規定之│          │所生違反外│
│    │              │情事,經檢察機│          │國人之人數│
│    │              │關起訴、緩起訴│          │與應廢止許│
│    │              │或司法機關一審│          │可外國人人│
│    │              │判決有罪者。  │          │數,採一比│
│    │              │七、雇主經地方│          │一之比例,│
│    │              │主管機關處分有│          │廢止雇主有│
│    │              │性別工作平等法│          │效許可外國│
│    │              │第七條至第十一│          │人人數之招│
│    │              │條、第十三條及│          │募許可及聘│
│    │              │第二十一條規定│          │僱許可。  │
│    │              │之情事者。    │          │四、雇主有│
│    │              │八、雇主違反職│          │左列第九款│
│    │              │業安全衛生法、│          │情事,其違│
│    │              │勞動檢查法、消│          │反職業安全│
│    │              │防法、建築法或│          │衛生法、勞│
│    │              │其他相關法令,│          │動檢查法、│
│    │              │致所聘僱之外國│          │消防法、建│
│    │              │人發生死亡事故│          │築法或其他│
│    │              │,經裁處者;前│          │相關法令,│
│    │              │開事故屬於職業│          │致所聘僱之│
│    │              │災害,雇主未依│          │外國人喪失│
│    │              │勞動基準法或職│          │部分或全部│
│    │              │業災害勞工保護│          │工作能力者│
│    │              │法等相關規定辦│          │,按雇主所│
│    │              │理職業災害補償│          │生違反外國│
│    │              │,另經裁處者。│          │人之人數與│
│    │              │九、雇主違反職│          │應廢止許可│
│    │              │業安全衛生法、│          │外國人人數│
│    │              │勞動檢查法、消│          │,採一比一│
│    │              │防法、建築法或│          │之比例,廢│
│    │              │其他相關法令,│          │止雇主有效│
│    │              │致所聘僱之外國│          │許可外國人│
│    │              │人喪失部分或全│          │人數之招募│
│    │              │部工作能力,經│          │許可及聘僱│
│    │              │裁處者;前開事│          │許可;前開│
│    │              │故屬於職業災害│          │事故屬於職│
│    │              │,雇主未依勞動│          │業災害,雇│
│    │              │基準法或職業災│          │主未依勞動│
│    │              │害勞工保護法等│          │基準法或職│
│    │              │相關規定辦理職│          │業災害勞工│
│    │              │業災害補償,另│          │保護法等相│
│    │              │經裁處者。    │          │關規定辦理│
│    │              │十、雇主所安排│          │職業災害補│
│    │              │外國人之住宿地│          │償者,再按│
│    │              │點有消防法第三│          │所生違反外│
│    │              │十七條規定之情│          │國人之人數│
│    │              │事,經地方主管│          │與應廢止許│
│    │              │機關處以停業或│          │可外國人人│
│    │              │停止使用之處分│          │數,採一比│
│    │              │者。          │          │一之比例,│
│    │              │十一、雇主所安│          │廢止雇主有│
│    │              │排外國人之住宿│          │效許可外國│
│    │              │地點有建築法第│          │人人數之招│
│    │              │九十一條規定之│          │募許可及聘│
│    │              │情事,經地方主│          │僱許可。  │
│    │              │管機關限期停止│          │          │
│    │              │使用者。      │          │          │
├──┼───────┼───────┼─────┼─────┤
│九  │本法第五十七條│雇主聘僱未經許│本法第七十│一、按雇主│
│    │第一款:      │可、許可失效或│二條第二款│所生違反外│
│    │聘僱未經許可、│他人所申請聘僱│          │國人人數與│
│    │許可失效或他人│之外國人。    │          │應廢止許可│
│    │所申請聘僱之外│              │          │外國人人數│
│    │國人。        │              │          │,採一比二│
│    │              │              │          │之比例,廢│
│    │              │              │          │止雇主有效│
│    │              │              │          │許可外國人│
│    │              │              │          │人數之招募│
│    │              │              │          │許可及聘僱│
│    │              │              │          │許可。    │
│    │              │              │          │二、雇主非│
│    │              │              │          │法聘僱之外│
│    │              │              │          │國人符合本│
│    │              │              │          │法第五十六│
│    │              │              │          │條規定之行│
│    │              │              │          │蹤不明外國│
│    │              │              │          │人者,按雇│
│    │              │              │          │主非法聘僱│
│    │              │              │          │行蹤不明外│
│    │              │              │          │國人之人數│
│    │              │              │          │與應廢止許│
│    │              │              │          │可外國人人│
│    │              │              │          │數,採一比│
│    │              │              │          │五之比例,│
│    │              │              │          │廢止雇主有│
│    │              │              │          │效許可外國│
│    │              │              │          │人人數之招│
│    │              │              │          │募許可及聘│
│    │              │              │          │僱許可。  │
│    │              │              │          │          │
├──┼───────┼───────┼─────┼─────┤
│十  │本法第五十七條│雇主以本人名義│本法第七十│按雇主所生│
│    │第二款:      │聘僱外國人為他│二條第二款│違反外國人│
│    │以本人名義聘僱│人工作。      │          │人數與應廢│
│    │外國人為他人工│              │          │止許可外國│
│    │作。          │              │          │人人數,採│
│    │              │              │          │一比二之比│
│    │              │              │          │例,廢止雇│
│    │              │              │          │主有效許可│
│    │              │              │          │外國人人數│
│    │              │              │          │之招募許可│
│    │              │              │          │及聘僱許可│
│    │              │              │          │。        │
├──┼───────┼───────┼─────┼─────┤
│十一│本法第五十七條│雇主聘僱外國人│本法第七十│按雇主所生│
│    │第六款:      │後,故意解僱或│二條第二款│違反外國人│
│    │因聘僱外國人致│資遣本國勞工,│          │之人數與應│
│    │生解僱或資遣本│並以外國人完全│          │廢止許可外│
│    │國勞工之結果。│替代本國勞工工│          │國人人數,│
│    │              │作之結果,即聘│          │採一比五之│
│    │              │僱外國人與解僱│          │比例,廢止│
│    │              │或資遣本國勞工│          │雇主有效許│
│    │              │間互有因果關係│          │可外國人人│
│    │              │。            │          │數之招募許│
│    │              │              │          │可及聘僱許│
│    │              │              │          │可。      │
├──┼───────┼───────┼─────┼─────┤
│十二│本法第五十七條│雇主對所聘僱之│本法第七十│按雇主所生│
│    │第七款:      │外國人以強暴脅│二條第二款│違反外國人│
│    │對所聘僱之外國│迫或其他非法之│          │之人數與應│
│    │人以強暴脅迫或│方法,強制其從│          │廢止許可外│
│    │其他非法之方法│事勞動。      │          │國人人數,│
│    │,強制其從事勞│              │          │採一比五之│
│    │動。          │              │          │比例,廢止│
│    │              │              │          │雇主有效許│
│    │              │              │          │可外國人人│
│    │              │              │          │數之招募許│
│    │              │              │          │可及聘僱許│
│    │              │              │          │可。      │
├──┼───────┼───────┼─────┼─────┤
│十三│本法第五十七條│雇主非法扣留或│本法第七十│一、按雇主│
│    │第八款:      │侵占所聘僱外國│二條第二款│所生違反外│
│    │非法扣留或侵占│人之護照、居留│          │國人之人數│
│    │所聘僱外國人之│證件或財物。  │          │與應廢止許│
│    │護照、居留證件│              │          │可外國人人│
│    │或財物。      │              │          │數,採一比│
│    │              │              │          │一之比例,│
│    │              │              │          │廢止雇主有│
│    │              │              │          │效許可外國│
│    │              │              │          │人人數之招│
│    │              │              │          │募許可及聘│
│    │              │              │          │僱許可。  │
│    │              │              │          │二、雇主扣│
│    │              │              │          │留外國人護│
│    │              │              │          │照、居留證│
│    │              │              │          │件或財物,│
│    │              │              │          │藉以使外國│
│    │              │              │          │人從事勞動│
│    │              │              │          │與報酬顯不│
│    │              │              │          │相當之工作│
│    │              │              │          │,按雇主非│
│    │              │              │          │法扣留或侵│
│    │              │              │          │占所聘僱外│
│    │              │              │          │國人之護照│
│    │              │              │          │、居留證件│
│    │              │              │          │或財物之人│
│    │              │              │          │數與應廢止│
│    │              │              │          │許可外國人│
│    │              │              │          │人數,採一│
│    │              │              │          │比五之比例│
│    │              │              │          │,廢止雇主│
│    │              │              │          │有效許可外│
│    │              │              │          │國人人數之│
│    │              │              │          │招募許可及│
│    │              │              │          │聘僱許可。│
│    │              │              │          │          │
├──┼───────┴───────┴─────┴─────┤
│十四│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九款:                                │
│    │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
├──┼───────┬───────┬─────┬─────┤
│(一│本法第五條第二│雇主招募或僱用│本法第七十│按雇主所生│
│)  │項第四款:    │員工,不得指派│二條第二款│違反求職人│
│    │雇主招募或僱用│求職人或本國、│          │或員工之人│
│    │員工,不得指派│外國籍員工從事│          │數與應廢止│
│    │求職人或員工從│違背公共秩序或│          │許可外國人│
│    │事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工作│          │人數,採一│
│    │或善良風俗之工│。            │          │比五之比例│
│    │作。          │              │          │,廢止雇主│
│    │              │              │          │有效許可外│
│    │              │              │          │國人人數之│
│    │              │              │          │招募許可及│
│    │              │              │          │聘僱許可。│
├──┼───────┼───────┼─────┼─────┤
│(二│本法第四十二條│雇主有下列情事│本法第七十│一、雇主有│
│)  │:            │之一,應廢止其│二條第二款│左列第一項│
│    │為保障國民工作│招募許可及聘僱│          │第一款及第│
│    │權,聘僱外國人│許可之一部或全│          │二款情事之│
│    │工作,不得妨礙│部:          │          │一,按雇主│
│    │本國人之就業機│一、雇主資遣本│          │所生違反本│
│    │會、勞動條件、│國勞工或因故致│          │國勞工人數│
│    │國民經濟發展及│使派遣事業單位│          │與應廢止許│
│    │社會安定。    │終止本國籍派遣│          │可外國人人│
│    │              │勞工之勞動契約│          │數,採一比│
│    │              │時,未以合理勞│          │一之比例,│
│    │              │動條件或未依限│          │廢止雇主有│
│    │              │辦理徵詢被資遣│          │效許可外國│
│    │              │本國勞工或經終│          │人人數之招│
│    │              │止勞動契約之本│          │募許可及聘│
│    │              │國籍派遣勞工有│          │僱許可。  │
│    │              │無意願從事外國│          │二、雇主有│
│    │              │人之工作(以下│          │左列第一項│
│    │              │簡稱徵詢作業)│          │第三款情事│
│    │              │,或經徵詢作業│          │,按雇主所│
│    │              │後,拒絕僱用有│          │生違反或超│
│    │              │意願從事外國人│          │過規定上限│
│    │              │工作之本國勞工│          │部分之外國│
│    │              │或本國籍派遣勞│          │人人數,採│
│    │              │工者。        │          │一比一之比│
│    │              │二、對與所聘僱│          │例,廢止雇│
│    │              │外國人從事同一│          │主外國人人│
│    │              │性質工作之本國│          │數之招募許│
│    │              │勞工施以無薪休│          │可及聘僱許│
│    │              │假,而所聘僱之│          │可。      │
│    │              │外國人正常工作│          │三、雇主有│
│    │              │,或雇主積欠本│          │左列第二項│
│    │              │國勞工薪資,而│          │、第三款各│
│    │              │正常給付外國人│          │款規定情事│
│    │              │薪資者。      │          │之一,應廢│
│    │              │三、雇主聘僱外│          │止雇主當次│
│    │              │國人從事機構看│          │申請案所獲│
│    │              │護工作,經查報│          │全部有效許│
│    │              │其聘僱外國人人│          │可外國人人│
│    │              │數已超過本國看│          │數之招募許│
│    │              │護工人數,雇主│          │可及聘僱許│
│    │              │未依通知限期聘│          │可。      │
│    │              │僱足額之本國看│          │四、雇主有│
│    │              │護工者。      │          │左列第五項│
│    │              │雇主對本國勞工│          │規定情事,│
│    │              │施以無薪休假,│          │就超過規定│
│    │              │復又申請招募聘│          │上限部分人│
│    │              │僱與無薪休假之│          │數,採一比│
│    │              │本國勞工從事同│          │一之比例,│
│    │              │質性工作之外國│          │廢止雇主有│
│    │              │人者。        │          │效許可外國│
│    │              │雇主提出「初次│          │人人數之招│
│    │              │招募」、「重新│          │募許可及聘│
│    │              │招募」申請時,│          │僱許可。  │
│    │              │對於國內招募所│          │          │
│    │              │聘僱之本國勞工│          │          │
│    │              │,有下列情事之│          │          │
│    │              │一,應廢止其招│          │          │
│    │              │募許可及聘僱許│          │          │
│    │              │可之一部或全部│          │          │
│    │              │:            │          │          │
│    │              │一、雇主未依求│          │          │
│    │              │才廣告內容聘僱│          │          │
│    │              │公立就業服務機│          │          │
│    │              │構推介之本國勞│          │          │
│    │              │工或自行前往應│          │          │
│    │              │徵者。        │          │          │
│    │              │二、雇主聘僱本│          │          │
│    │              │國勞工之勞動條│          │          │
│    │              │件低於刊登求才│          │          │
│    │              │廣告之勞動條件│          │          │
│    │              │。但經本國勞工│          │          │
│    │              │同意變更者,不│          │          │
│    │              │在此限。      │          │          │
│    │              │三、雇主與本國│          │          │
│    │              │勞工所定勞動契│          │          │
│    │              │約之工作期間短│          │          │
│    │              │於外國人之聘僱│          │          │
│    │              │期間者。      │          │          │
│    │              │四、雇主聘僱本│          │          │
│    │              │國勞工施以無薪│          │          │
│    │              │休假或其他不供│          │          │
│    │              │給工作之方式者│          │          │
│    │              │。            │          │          │
│    │              │第一項第一款所│          │          │
│    │              │稱資遣或解僱本│          │          │
│    │              │國勞工,指雇主│          │          │
│    │              │於聘僱外國人期│          │          │
│    │              │間,以勞動基準│          │          │
│    │              │法第十一條第一│          │          │
│    │              │款至第四款、第│          │          │
│    │              │十三條或勞工以│          │          │
│    │              │第十四條第一項│          │          │
│    │              │之事由終止勞動│          │          │
│    │              │契約。但有下列│          │          │
│    │              │情事之ㄧ者,無│          │          │
│    │              │須辦理徵詢作業│          │          │
│    │              │:            │          │          │
│    │              │一、雇主資遣本│          │          │
│    │              │國勞工時,已妥│          │          │
│    │              │善安排所資遣本│          │          │
│    │              │國勞工轉任其他│          │          │
│    │              │事業單位工作。│          │          │
│    │              │二、雇主資遣本│          │          │
│    │              │國勞工所擔任之│          │          │
│    │              │工作為主管及監│          │          │
│    │              │督人員等管理工│          │          │
│    │              │作。          │          │          │
│    │              │雇主聘僱外國人│          │          │
│    │              │,經本部依「製│          │          │
│    │              │造業特定製程與│          │          │
│    │              │特殊時程行業及│          │          │
│    │              │接續聘僱重新招│          │          │
│    │              │募案定期查核基│          │          │
│    │              │準」規定通知限│          │          │
│    │              │期改善,屆期未│          │          │
│    │              │改善或依審查標│          │          │
│    │              │準第十四條之四│          │          │
│    │              │、第十四條之五│          │          │
│    │              │規定所定外國人│          │          │
│    │              │入國滿一年起之│          │          │
│    │              │首次定期查核超│          │          │
│    │              │過規定人數之雇│          │          │
│    │              │主,應廢止其招│          │          │
│    │              │募許可及聘僱許│          │          │
│    │              │可之一部或全部│          │          │
│    │              │。            │          │          │
├──┼───────┼───────┼─────┼─────┤
│(三│本法第四十四條│雇主非法容留外│本法第七十│一、按雇主│
│)  │:            │國人從事工作,│二條第二款│所生違反外│
│    │任何人不得非法│違反本法第四十│          │國人之人數│
│    │容留外國人從事│四條規定。    │          │與應廢止許│
│    │工作。        │              │          │可外國人人│
│    │              │              │          │數,採一比│
│    │              │              │          │二之比例,│
│    │              │              │          │廢止雇主有│
│    │              │              │          │效許可外國│
│    │              │              │          │人人數之招│
│    │              │              │          │募許可及聘│
│    │              │              │          │僱許可。  │
│    │              │              │          │二、雇主非│
│    │              │              │          │法容留之外│
│    │              │              │          │國人符合本│
│    │              │              │          │法第五十六│
│    │              │              │          │條規定之行│
│    │              │              │          │蹤不明外國│
│    │              │              │          │人者,按雇│
│    │              │              │          │主所生違反│
│    │              │              │          │外國人之人│
│    │              │              │          │數與應廢止│
│    │              │              │          │許可外國人│
│    │              │              │          │人數,採一│
│    │              │              │          │比五之比例│
│    │              │              │          │,廢止雇主│
│    │              │              │          │有效許可外│
│    │              │              │          │國人人數之│
│    │              │              │          │招募許可及│
│    │              │              │          │聘僱許可。│
├──┼───────┼───────┼─────┼─────┤
│(四│本法第四十五條│雇主媒介外國人│本法第七十│按雇主所生│
│)  │:            │非法為他人工作│二條第二款│違反外國人│
│    │任何人不得媒介│,違反本法第四│          │之人數與應│
│    │外國人非法為他│十五條規定。  │          │廢止許可外│
│    │人工作。      │              │          │國人人數,│
│    │              │              │          │採一比二之│
│    │              │              │          │比例,廢止│
│    │              │              │          │雇主有效許│
│    │              │              │          │可外國人人│
│    │              │              │          │數之招募許│
│    │              │              │          │可及聘僱許│
│    │              │              │          │可。      │
├──┼───────┼───────┼─────┼─────┤
│(五│本法第五十條  │雇主聘僱外國留│本法第七十│按雇主所生│
│)  │雇主聘僱下列學│學生、僑生及其│二條第二款│違反之外國│
│    │生從事工作,得│他華裔學生從事│          │人人數與應│
│    │不受第四十六條│工作,其工作時│          │廢止許可外│
│    │第一項規定之限│間除寒暑假外,│          │國人人數,│
│    │制;其工作時間│每星期超過十六│          │採一比一之│
│    │除寒暑假外,每│小時。        │          │比例,廢止│
│    │星期最長為十六│              │          │雇主有效許│
│    │小時:        │              │          │可外國人人│
│    │一、就讀於公立│              │          │數之招募許│
│    │或已立案私立大│              │          │可及聘僱許│
│    │專校院之外國留│              │          │可。      │
│    │學生。        │              │          │          │
│    │二、就讀於公立│              │          │          │
│    │或已立案私立高│              │          │          │
│    │級中等以上學校│              │          │          │
│    │之僑生及其他華│              │          │          │
│    │裔學生。      │              │          │          │
├──┼───────┼───────┼─────┼─────┤
│(六│本法第六十一條│雇主未依規定代│本法第七十│按雇主所生│
│)  │:            │為處理外國人有│二條第二款│違反之外國│
│    │外國人在受聘僱│關喪葬事務。  │          │人之人數與│
│    │期間死亡,應由│              │          │應廢止許可│
│    │雇主代為處理其│              │          │外國人人數│
│    │有關喪葬事務。│              │          │,採一比一│
│    │              │              │          │之比例,廢│
│    │              │              │          │止雇主有效│
│    │              │              │          │許可外國人│
│    │              │              │          │人數之招募│
│    │              │              │          │許可及聘僱│
│    │              │              │          │許可。    │
├──┼───────┼───────┼─────┼─────┤
│(七│本法第六十二條│雇主規避、妨礙│本法第七十│按雇主違反│
│)  │:            │或拒絕主管機關│二條第二款│左列行為之│
│    │主管機關、入出│、入出國管理機│          │次數與應廢│
│    │國管理機關、警│關、警察機關、│          │止許可外國│
│    │察機關、海岸巡│海岸巡防機關或│          │人人數,採│
│    │防機關或其他司│其他司法警察機│          │一比一之比│
│    │法警察機關得指│關之檢查,經通│          │例,廢止雇│
│    │派人員攜帶證明│知限期改善屆期│          │主有效許可│
│    │文件,至外國人│未改善。      │          │外國人人數│
│    │工作之場所或可│              │          │之招募許可│
│    │疑有外國人違法│              │          │及聘僱許可│
│    │工作之場所,實│              │          │。        │
│    │施檢查。      │              │          │          │
│    │對前項之檢查,│              │          │          │
│    │雇主、雇主代理│              │          │          │
│    │人、外國人及其│              │          │          │
│    │他有關人員不得│              │          │          │
│    │規避、妨礙或拒│              │          │          │
│    │絕。          │              │          │          │
├──┼───────┼───────┼─────┼─────┤
│(八│雇主聘僱外國人│雇主未依外國人│本法第七十│按雇主違反│
│)  │許可及管理辦法│生活照顧服務計│二條第二款│左列行為之│
│    │(以下簡稱本辦│畫書執行,經當│          │次數與應廢│
│    │法)第十九條:│地主管機關書面│          │止許可外國│
│    │雇主申請聘僱從│通知限期改善屆│          │人人數,採│
│    │事本法第四十六│期未改善者。  │          │一比一之比│
│    │條第一項第八款│              │          │例,廢止雇│
│    │至第十款規定工│              │          │主有效許可│
│    │作之外國人,應│              │          │外國人人數│
│    │依外國人生活照│              │          │之招募許可│
│    │顧服務計畫書確│              │          │及聘僱許可│
│    │實執行。但依第│              │          │。        │
│    │二十七條之一第│              │          │          │
│    │一項第二款但書│              │          │          │
│    │規定免附外國人│              │          │          │
│    │生活照顧服務計│              │          │          │
│    │畫書者,不在此│              │          │          │
│    │限。          │              │          │          │
│    │雇主違反前項規│              │          │          │
│    │定,當地主管機│              │          │          │
│    │關應以書面通知│              │          │          │
│    │限期改善。    │              │          │          │
│    │              │              │          │          │
├──┼───────┼───────┼─────┼─────┤
│(九│本辦法第十九條│雇主為外國人生│本法第七十│按雇主違反│
│)  │之一:        │活照顧服務計畫│二條第二款│左列行為之│
│    │前條第一項規定│書之住宿地點或│          │次數與應廢│
│    │之外國人生活照│生活照顧服務人│          │止許可外國│
│    │顧服務計畫書,│員等事項之變更│          │人人數,採│
│    │應規劃下列事項│,未於變更後七│          │一比一之比│
│    │:            │日內,以書面通│          │例,廢止雇│
│    │一、飲食及住宿│知外國人工作所│          │主有效許可│
│    │    之安全衛生│在地及住宿地點│          │外國人人數│
│    │    。        │之當地主管機關│          │之招募許可│
│    │二、人身安全之│者。          │          │及聘僱許可│
│    │    保護。    │              │          │。        │
│    │三、文康設施及│              │          │          │
│    │    宗教活動資│              │          │          │
│    │    訊。      │              │          │          │
│    │四、生活諮詢服│              │          │          │
│    │    務。      │              │          │          │
│    │五、住宿地點及│              │          │          │
│    │    生活照顧服│              │          │          │
│    │    務人員。  │              │          │          │
│    │雇主聘僱外國人│              │          │          │
│    │從事家庭幫傭或│              │          │          │
│    │家庭看護工之工│              │          │          │
│    │作者,免規劃前│              │          │          │
│    │項第三款及第四│              │          │          │
│    │款規定事項。  │              │          │          │
│    │雇主為第一項第│              │          │          │
│    │五款事項之變更│              │          │          │
│    │,應於變更後七│              │          │          │
│    │日內,以書面通│              │          │          │
│    │知外國人工作所│              │          │          │
│    │在地及住宿地點│              │          │          │
│    │之當地主管機關│              │          │          │
│    │。            │              │          │          │
│    │              │              │          │          │
├──┼───────┼───────┼─────┼─────┤
│(十│本辦法第二十條│雇主未依規定於│本法第七十│按雇主違反│
│)  │:            │原聘僱第二類外│二條第二款│左列行為之│
│    │雇主經中央主管│國人出國前,卻│          │人數與應廢│
│    │機關核准重新招│引進或接續聘僱│          │止許可外國│
│    │募第二類外國人│第二類外國人。│          │人人數,採│
│    │,於原聘僱第二│              │          │一比一之比│
│    │類外國人出國前│              │          │例,廢止雇│
│    │,不得引進或接│              │          │主有效許可│
│    │續聘僱第二類外│              │          │外國人人數│
│    │國人。但從事家│              │          │之招募許可│
│    │庭看護工作之外│              │          │及聘僱許可│
│    │國人,於聘僱許│              │          │。        │
│    │可有效期間內經│              │          │          │
│    │雇主同意轉換雇│              │          │          │
│    │主或工作,並由│              │          │          │
│    │新雇主接續聘僱│              │          │          │
│    │者,不在此限。│              │          │          │
├──┼───────┼───────┼─────┼─────┤
│(十│本辦法第二十七│雇主未依規定期│本法第七十│按雇主所生│
│一)│條之一第一項:│限內檢附相關文│二條第二款│違反之外國│
│    │雇主申請聘僱從│件,通知當地主│          │人人數與應│
│    │事本法第四十六│管機關依外國人│          │廢止許可外│
│    │條第一項第八款│生活照顧服務計│          │國人人數,│
│    │至第十款規定工│畫書實施檢查。│          │採一比一之│
│    │作之外國人者,│              │          │比例,廢止│
│    │應於外國人入國│              │          │雇主有效許│
│    │後三日內,檢附│              │          │可外國人人│
│    │下列文件通知當│              │          │數之招募許│
│    │地主管機關實施│              │          │可及聘僱許│
│    │檢查:        │              │          │可。      │
│    │一、外國人入國│              │          │          │
│    │通報單。      │              │          │          │
│    │二、外國人生活│              │          │          │
│    │照顧服務計畫書│              │          │          │
│    │。但外國人從事│              │          │          │
│    │就業服務法第四│              │          │          │
│    │十六條第一項第│              │          │          │
│    │八款至第十一款│              │          │          │
│    │工作資格及審查│              │          │          │
│    │標準第八條第一│              │          │          │
│    │款及第二款規定│              │          │          │
│    │之雇主,免附。│              │          │          │
│    │三、外國人名冊│              │          │          │
│    │。            │              │          │          │
│    │四、經外國人本│              │          │          │
│    │國主管部門驗證│              │          │          │
│    │之外國人入國工│              │          │          │
│    │作費用及工資切│              │          │          │
│    │結書。但符合第│              │          │          │
│    │二十七條第二項│              │          │          │
│    │規定者,免附。│              │          │          │
│    │              │              │          │          │
├──┼───────┼───────┼─────┼─────┤
│(十│本辦法第四十條│雇主未依規定設│本法第七十│按雇主違反│
│二)│:            │置足額之生活照│二條第二款│左列行為之│
│    │雇主聘僱本法第│顧服務人員或設│          │次數與應廢│
│    │四十六條第一項│置之生活照顧服│          │止許可外國│
│    │第九款及第十款│務人員未符合條│          │人人數,採│
│    │規定之外國人達│件,經當地主管│          │一比一之比│
│    │十人以上者,應│機關通知限期改│          │例,廢止雇│
│    │依下列規定設置│善屆期未改善者│          │主有效許可│
│    │生活照顧服務人│。            │          │外國人人數│
│    │員:          │              │          │之招募許可│
│    │一、聘僱人數達│              │          │及聘僱許可│
│    │十人以上未滿五│              │          │。        │
│    │十人者,至少設│              │          │          │
│    │置一人。      │              │          │          │
│    │二、聘僱人數達│              │          │          │
│    │五十人以上未滿│              │          │          │
│    │一百人者,至少│              │          │          │
│    │設置二人。    │              │          │          │
│    │三、聘僱人數達│              │          │          │
│    │一百人以上者,│              │          │          │
│    │每增加聘僱一百│              │          │          │
│    │人者,至少增設│              │          │          │
│    │一人。        │              │          │          │
│    │前項生活照顧服│              │          │          │
│    │務人員應具備下│              │          │          │
│    │列條件之一:  │              │          │          │
│    │一、取得就業服│              │          │          │
│    │務專業人員證書│              │          │          │
│    │者。          │              │          │          │
│    │二、從事外國人│              │          │          │
│    │生活照顧服務工│              │          │          │
│    │作二年以上經驗│              │          │          │
│    │者。          │              │          │          │
│    │三、大專校院畢│              │          │          │
│    │業,並具一年以│              │          │          │
│    │上工作經驗者。│              │          │          │
│    │雇主違反前二項│              │          │          │
│    │規定者,當地主│              │          │          │
│    │管機關得通知限│              │          │          │
│    │期改善。      │              │          │          │
├──┼───────┼───────┼─────┼─────┤
│(十│本辦法第四十一│雇主未依規定設│本法第七十│按雇主違反│
│三)│條:          │置足額之雙語能│二條第二款│左列行為之│
│    │雇主聘僱第四十│力外國人,經當│          │次數與應廢│
│    │條之外國人達三│地主管機關通知│          │止許可外國│
│    │十人以上者,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人人數,採│
│    │所聘僱外國人中│改善者。      │          │一比一之比│
│    │,應依下列規定│              │          │例,廢止雇│
│    │配置具有雙語能│              │          │主有效許可│
│    │力者:        │              │          │外國人人數│
│    │一、聘僱人數達│              │          │之招募許可│
│    │三十人以上未滿│              │          │及聘僱許可│
│    │一百人者,至少│              │          │。        │
│    │配置一人。    │              │          │          │
│    │二、聘僱人數達│              │          │          │
│    │一百人以上未滿│              │          │          │
│    │二百人者,至少│              │          │          │
│    │配置二人。    │              │          │          │
│    │三、聘僱人數達│              │          │          │
│    │二百人以上者,│              │          │          │
│    │每增加聘僱一百│              │          │          │
│    │人者,至少增配│              │          │          │
│    │一人。        │              │          │          │
│    │雇主違反前項規│              │          │          │
│    │定者,當地主管│              │          │          │
│    │機關得通知限期│              │          │          │
│    │改善。        │              │          │          │
├──┼───────┼───────┼─────┼─────┤
│(十│本辦法第四十三│一、雇主依勞動│本法第七十│雇主有左列│
│四)│條:          │契約給付外國人│二條第二款│違法情形之│
│    │雇主依勞動契約│工資時,未依規│          │一者,按雇│
│    │給付第二類外國│定檢附印有中文│          │主所生違反│
│    │人工資,應檢附│及該外國人本國│          │外國人之人│
│    │印有中文及該外│文字之薪資明細│          │數與應廢止│
│    │國人本國文字之│表,記載實領工│          │許可外國人│
│    │薪資明細表,記│資、工資計算項│          │人數,採一│
│    │載實領工資、工│目、工資總額、│          │比一之比例│
│    │資計算項目、工│外國人應負擔之│          │,廢止雇主│
│    │資總額、工資給│全民健康保險費│          │有效許可外│
│    │付方式、外國人│、勞工保險費、│          │國人人數之│
│    │應負擔之全民健│所得稅、膳宿費│          │招募許可及│
│    │康保險費、勞工│、職工福利金、│          │聘僱許可。│
│    │保險費、所得稅│依法院或行政執│          │          │
│    │、膳宿費、職工│行機關之扣押命│          │          │
│    │福利金、依法院│令所扣押之金額│          │          │
│    │或行政執行機關│,或依其他法律│          │          │
│    │之扣押命令所扣│規定得自工資逕│          │          │
│    │押之金額,或依│予扣除之項目及│          │          │
│    │其他法律規定得│金額,交予該外│          │          │
│    │自工資逕予扣除│國人收存,並自│          │          │
│    │之項目及金額,│行保存五年。  │          │          │
│    │交予該外國人收│二、雇主未依規│          │          │
│    │存,並自行保存│定備置及保存勞│          │          │
│    │五年。        │動契約書,經驗│          │          │
│    │雇主應備置及保│證之外國人入國│          │          │
│    │存勞動契約書,│工作費用及工資│          │          │
│    │經驗證之外國人│切結書。      │          │          │
│    │入國工作費用及│三、雇主未全額│          │          │
│    │工資切結書,供│給付外國人工資│          │          │
│    │主管機關檢查。│,經主管機關處│          │          │
│    │雇主依第二十七│罰鍰或經主管機│          │          │
│    │條第二項規定引│關通知限期給付│          │          │
│    │進第二類外國人│屆期仍未給付者│          │          │
│    │者,免備置及保│。            │          │          │
│    │存前項所定之切│              │          │          │
│    │結書。        │              │          │          │
│    │第一項工資,除│              │          │          │
│    │外國人應負擔之│              │          │          │
│    │項目及金額外,│              │          │          │
│    │雇主應全額以現│              │          │          │
│    │金直接給付第二│              │          │          │
│    │類外國人。但以│              │          │          │
│    │其他方式給付者│              │          │          │
│    │,應提供相關證│              │          │          │
│    │明文件,交予外│              │          │          │
│    │國人收存,並自│              │          │          │
│    │行保存一份。  │              │          │          │
│    │第一項工資,雇│              │          │          │
│    │主未全額給付者│              │          │          │
│    │,主管機關得限│              │          │          │
│    │期令其給付。  │              │          │          │
├──┼───────┼───────┼─────┼─────┤
│(十│本辦法第四十六│雇主未依規定期│本法第七十│按雇主所生│
│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限為外國人辦理│二條第二款│違反外國人│
│    │項:          │手續並使其出國│          │人數與應廢│
│    │雇主應於所聘僱│。            │          │止許可外國│
│    │之外國人聘僱許│              │          │人人數,採│
│    │可期限屆滿前,│              │          │一比一之比│
│    │為其辦理手續並│              │          │例,廢止雇│
│    │使其出國。    │              │          │主有效許可│
│    │聘僱外國人有下│              │          │外國人人數│
│    │列情事之一經令│              │          │之招募許可│
│    │其出國者,雇主│              │          │及聘僱許可│
│    │應於限令出國期│              │          │。        │
│    │限前,為該外國│              │          │          │
│    │人辦理手續並使│              │          │          │
│    │其出國。但經入│              │          │          │
│    │出國主管機關依│              │          │          │
│    │法限令其出國者│              │          │          │
│    │,不得逾該出國│              │          │          │
│    │期限:        │              │          │          │
│    │一、聘僱許可經│              │          │          │
│    │廢止者。      │              │          │          │
│    │二、健康檢查結│              │          │          │
│    │果表有不合格項│              │          │          │
│    │目者。        │              │          │          │
│    │三、未依規定辦│              │          │          │
│    │理聘僱許可或經│              │          │          │
│    │不予許可者。  │              │          │          │
├──┼───────┼───────┼─────┼─────┤
│(十│審查標準第二十│雇主未依限安排│本法第七十│按雇主違反│
│六)│四條之一:    │被看護者重新辦│二條第二款│左列行為之│
│    │外國人受聘僱從│理專業評估或被│          │人數與應廢│
│    │事家庭看護工作│看護者經專業評│          │止許可外國│
│    │之聘僱許可期間│估已不符審查標│          │人人數,採│
│    │,經主管機關認│準第二十二條第│          │一比一之比│
│    │定雇主有違反本│一項或第二十四│          │例,廢止雇│
│    │法第五十七條第│條規定資格。  │          │主有效許可│
│    │三款或第四款規│              │          │外國人人數│
│    │定情事,中央主│              │          │之招募許可│
│    │管機關得限期令│              │          │及聘僱許可│
│    │雇主安排被看護│              │          │。        │
│    │者至指定醫療機│              │          │          │
│    │構重新依規定辦│              │          │          │
│    │理專業評估。  │              │          │          │
│    │雇主未依中央主│              │          │          │
│    │管機關通知期限│              │          │          │
│    │辦理,或被看護│              │          │          │
│    │者經專業評估已│              │          │          │
│    │不符第二十二條│              │          │          │
│    │第一項或前條資│              │          │          │
│    │格者,中央主管│              │          │          │
│    │機關應依本法第│              │          │          │
│    │七十二條規定,│              │          │          │
│    │廢止雇主招募許│              │          │          │
│    │可及聘僱許可之│              │          │          │
│    │一部或全部。  │              │          │          │
├──┼───────┼───────┼─────┼─────┤
│(十│外國人受聘僱從│雇主接續聘僱第│本法第七十│按雇主所生│
│七)│事就業服務法第│二類外國人未依│二條第二款│違反之外國│
│    │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檢附│          │人人數與應│
│    │第八款至第十一│相關文件,通知│          │廢止許可外│
│    │款規定工作之轉│當地主管機關實│          │國人人數,│
│    │換雇主或工作程│施檢查。      │          │採一比一之│
│    │序準則第十五條│              │          │比例,廢止│
│    │之二第一項及第│              │          │雇主有效許│
│    │二項:        │              │          │可外國人人│
│    │雇主接續聘僱從│              │          │數之招募許│
│    │事本法第四十六│              │          │可及聘僱許│
│    │條第一項第八款│              │          │可。      │
│    │至第十款規定工│              │          │          │
│    │作之外國人者,│              │          │          │
│    │應檢附下列文件│              │          │          │
│    │通知當地主管機│              │          │          │
│    │關實施檢查:  │              │          │          │
│    │一、雇主接續聘│              │          │          │
│    │僱外國人通報單│              │          │          │
│    │。            │              │          │          │
│    │二、外國人生活│              │          │          │
│    │照顧服務計畫書│              │          │          │
│    │。但聘僱外國人│              │          │          │
│    │從事海洋漁撈工│              │          │          │
│    │者,免附。    │              │          │          │
│    │三、外國人名冊│              │          │          │
│    │。            │              │          │          │
│    │四、外國人入國│              │          │          │
│    │工作費用及工資│              │          │          │
│    │切結書。      │              │          │          │
│    │五、中央主管機│              │          │          │
│    │關規定之其他文│              │          │          │
│    │件。          │              │          │          │
│    │前項雇主應於下│              │          │          │
│    │列所定之期間通│              │          │          │
│    │知當地主管機關│              │          │          │
│    │:            │              │          │          │
│    │一、依第六條規│              │          │          │
│    │定申請者,於公│              │          │          │
│    │立就業服務機構│              │          │          │
│    │發給接續聘僱證│              │          │          │
│    │明書之日起三日│              │          │          │
│    │內。          │              │          │          │
│    │二、依第十五條│              │          │          │
│    │第一項第一款至│              │          │          │
│    │第六款規定申請│              │          │          │
│    │者,於第十五條│              │          │          │
│    │之一第二項所定│              │          │          │
│    │之事由發生日起│              │          │          │
│    │六十日內。    │              │          │          │
│    │三、依第十五條│              │          │          │
│    │第一項第七款規│              │          │          │
│    │定申請者,於三│              │          │          │
│    │方合意接續聘僱│              │          │          │
│    │日起三日內。  │              │          │          │
│    │              │              │          │          │
├──┼───────┼───────┼─────┼─────┤
│十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雇主指派所│本法第七十│雇主有左列│
│    │三款、第四款規│聘僱之外國人從│二條第三款│違法情形之│
│    │定情事之一,經│事許可以外之工│          │一,經主管│
│    │限期改善,屆期│作。          │          │機關限期改│
│    │未改善        │二、未經許可,│          │善,屆期仍│
│    │              │指派所聘僱從事│          │未改善者,│
│    │              │第四十六條第一│          │按雇主再次│
│    │              │項第八款至第十│          │違反同一條│
│    │              │款規定工作之外│          │款規定所生│
│    │              │國人變更工作場│          │違反外國人│
│    │              │所。          │          │之人數與應│
│    │              │              │          │廢止許可外│
│    │              │              │          │國人人數,│
│    │              │              │          │採一比一之│
│    │              │              │          │比例,廢止│
│    │              │              │          │雇主有效許│
│    │              │              │          │可外國人人│
│    │              │              │          │數之招募許│
│    │              │              │          │可及聘僱許│
│    │              │              │          │可。      │
├──┼───────┼───────┼─────┼─────┤
│十六│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雇主未依規│本法第七十│雇主有左列│
│    │五款規定情事,│定安排所聘僱之│二條第四款│違法情形之│
│    │經衛生主管機關│外國人接受健康│          │一,經衛生│
│    │通知辦理仍未辦│檢查。        │          │主管機關通│
│    │理。          │二、雇主未依規│          │知辦理仍未│
│    │              │定將健康檢查結│          │辦理者,按│
│    │              │果函報衛生主管│          │衛生主管機│
│    │              │機關。        │          │關不予核備│
│    │              │              │          │外國人之人│
│    │              │              │          │數與應廢止│
│    │              │              │          │許可外國人│
│    │              │              │          │人數,採一│
│    │              │              │          │比一之比例│
│    │              │              │          │,廢止雇主│
│    │              │              │          │有效許可外│
│    │              │              │          │國人人數之│
│    │              │              │          │招募許可及│
│    │              │              │          │聘僱許可。│
├──┼───────┼───────┼─────┼─────┤
│十七│違反第六十條規│雇主所聘僱外國│本法第七十│雇主經移送│
│    │定。          │人,經入出國管│二條第五款│強制執行,│
│    │              │理機關依規定遣│          │按雇主所生│
│    │              │送出國者,其依│          │違反外國人│
│    │              │法應由雇主負擔│          │之人數與應│
│    │              │之所需旅費及收│          │廢止許可外│
│    │              │容期間之必要費│          │國人人數,│
│    │              │用,經通知限期│          │採一比一之│
│    │              │繳納,屆期不繳│          │比例,廢止│
│    │              │納或繳納不足。│          │雇主有效許│
│    │              │              │          │可外國人人│
│    │              │              │          │數之招募許│
│    │              │              │          │可及聘僱許│
│    │              │              │          │可。      │
└──┴───────┴───────┴─────┴─────┘

備註:雇主違反本基準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順
      序如下:
      一、依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二規定各款比率所取得之有效外國人人
          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為優先廢止,倘廢止人數仍有不足,
          再依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三規定提高比率所取得之有效外國人
          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予以廢止。
      二、依前款規定廢止外國人人數仍有不足者,再以審查標準第十四
          條之五第三項但書再提高比率所取得之有效外國人人數之招募
          許可及聘僱許可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