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安置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送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函送本會備查:
(一)計畫書(如附表一)。
(二)社團法人成立者及財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法人登記
證書影本。
(三)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影本。
(五)安置單位訂定之生活公約影本。
前項生活公約應以中文及外國人母國文字併列記載,並於外國人接受
安置時,由外國人簽訂遵守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安置單位安全維護及保密義務規定。
(二)安置單位門禁管理及進出時間規定。
(三)通訊及訪客規定。
(四)不得有喧嘩、爭吵、飲酒、賭博、違反管理規定、妨害安置保護秩
序、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及破壞毀損公物等行為。
(五)其他應遵守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