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作津貼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其發給標準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 零七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
災區失業者領取臨時工作津貼,最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第八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 一日施行,第八條之一自一百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