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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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實施衝剪機械納入商品檢
    驗體系,採部分補助經費方式,以鼓勵及協助中小企業購置具有型式
    檢定合格及商品驗證合格標章之衝剪機械,並改善舊有衝剪機械之安
    全設施,有效預防機械切割夾捲等災害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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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並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
    業登記,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且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
    助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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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之經費用途及範圍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新購具有商品驗證合格標章之衝剪
      機械。
(二)自本要點生效日起改善舊有衝剪機械之安全設施。
    前項安全設施,包括防護式安全裝置、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
    安全裝置、拉開式安全裝置、掃除式安全裝置或安全護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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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新購衝剪機械者,每臺機械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
      一次為限,同一中小企業同一年度以補助十臺為限。
(二)改善舊有衝剪機械之安全設施者,以補助改善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
      限,且每臺機械補助金額上限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同一臺機械以
      補助一次為限,同一中小企業同一年度補助總金額合計不超過新臺
      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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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如下:
(一)九十八年度: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九十八
      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者,得併入九十九年度辦理。
(二)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申請補助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設施補助計畫支應經費用
    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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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委託
    之辦理單位(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常
      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四)新購機械或舊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影本,黏貼
      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二),由相關人員核章。
(五)新購機械照片或舊有機械之安全設施改善前後之照片。
(六)新購機械之驗證合格文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
      書等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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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委託單位受理申請,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並審核其資格條
    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條件者,於每月月底
    彙整造冊,連同相關文件轉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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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核定補助後,應通知受委託單位轉知申請之中小企業依本會核定
    之補助金額開立補助款領據(附表三),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四
    )及成果報告表(附表五),由受委託單位定期彙送本會結報撥款。
    經費請撥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會補助金額
    及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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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之中小企業不符合第二點至第六點規定者,受委託單位得通知其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單位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
    資料,於每月月底列冊轉送本會,以通知申請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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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有
    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得依情節輕重停止
    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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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經費中涉有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