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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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實施衝剪機械納入商品檢
    驗體系,採部分補助經費方式,以鼓勵及協助中小企業購置具有型式
    檢定合格及商品驗證合格標章之衝剪機械,並改善舊有衝剪機械之安
    全設施,有效預防機械切割夾捲等災害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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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並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
    業登記,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且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
    助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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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之經費用途及範圍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新購具有商品驗證合格標章之衝
      剪機械。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改善舊有衝剪機械之安全設施。
    前項安全設施,包括防護式安全裝置、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
    安全裝置、拉開式安全裝置、掃除式安全裝置及安全護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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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新購衝剪機械者,每臺機械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
      一次為限,同一中小企業同一年度以補助五臺為限。
(二)改善舊有衝剪機械之安全設施者,以補助改善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
      限,且每臺機械補助金額上限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同一臺機械以
      補助一次為限,同一中小企業同一年度以補助五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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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如下:
(一)一百年度:即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者,得併入一百零一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一年度: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
    申請補助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
    當年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設施補助計畫-
    衝剪機械專案」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年度暨一百零一年度預算指定刪
    減或統刪經費者,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
    法執行者,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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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委託
    之辦理單位(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或營利事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常
      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四)新購機械或舊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二),並由相關人員核章。
(五)新購機械照片或舊有機械之安全設施改善前後之照片。
(六)新購機械之驗證合格文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
      書等證明影本。
(七)補助款領據(附表三)。
(八)經費報告表(附表四)。
(九)成果報告表(附表五)。
(十)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四款之統一發票日期,應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
    十一月三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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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委託單位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
    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
    之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
    告表,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
    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會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會補助
    金額及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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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之中小企業不符合第二點至第六點規定者,受委託單位得通知其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單位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
    資料,於每月月底列冊轉送本會,以通知申請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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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有
    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
    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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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經費中涉有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