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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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實施機械安全強制驗證制
    度,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協助中小企業新購檢定合格品及改善機械
    安全設施,以有效預防機械災害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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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中小企業:
(一)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二)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
      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
(四)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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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受委託機構,指本會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將本要點規定
    之受理補助申請、初審核轉及技術輔導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
    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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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新購具有型式檢定
      合格及商品驗證合格標章之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機
      (以下簡稱合格機械)。
(二)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改善前款所定機械種類之既有機械(以
      下簡稱既有機械)安全設施。
    前項第二款所稱安全設施之範圍如下:
(一)衝剪機械:防護式安全裝置、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安全裝
      置、拉開式安全裝置、掃除式安全裝置及安全護圍。
(二)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反撥預防裝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覆蓋及其
      他安全設施。
(三)研磨機:護罩、動力遮斷裝置及其他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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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助額度如下:
(一)新購合格機械: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之十,不含安裝費用,且
      每臺機械之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次
      為限,同一中小企業同一年度以補助五臺為限。
(二)改善既有機械之安全設施:以補助改善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且
      每臺機械補助額度上限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
      次為限,同一中小企業同一年度以補助五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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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如下:
(一)一百零二年度:即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者,得併入一百零三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三年度: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
    申請補助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
    當年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設施補助計畫-
    機械器具專案」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二年度或一百零三年度預算指
    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
    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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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
      附。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常
      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四)與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
      相符之影本,並於影本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
      ,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二),並由相關人員核章。
(五)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六)新購合格機械之驗證合格文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商品驗證登
      錄證書等證明影本。
(七)補助款領據(附表三)。
(八)經費報告表(附表四)。
(九)成果報告表(附表五)。
(十)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四款之統一發票日期,應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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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
    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
    之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
    告表,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
    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會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會補助金額及自籌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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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之中小企業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核或現場勘查。經審核或現
    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於每月
    月底列冊轉送本會,以通知申請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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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發
    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重複申請補助等情
    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企業再
    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留存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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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之中小企業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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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經費中涉有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