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如下:
(一)一百零二年度:即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者,得併入一百零三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三年度: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
申請補助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
當年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設施補助計畫-
機械器具專案」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二年度或一百零三年度預算指
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
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