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新購具有型式檢定
合格及商品驗證合格標章之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機
(以下簡稱合格機械)。
(二)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改善前款所定機械種類之既有機械(以
下簡稱既有機械)安全設施。
前項第二款所稱既有機械之範圍如下:
(一)衝剪機械:指公告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列入商品驗證前購入者。
(二)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指公告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列入商
品驗證前購入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安全設施之範圍如下:
(一)衝剪機械:連鎖防護式安全裝置、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安
全裝置、拉開式安全裝置及安全護圍。
(二)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反撥預防裝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覆蓋及其
他安全設施。
(三)研磨機:護罩、動力遮斷裝置及其他安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