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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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機械、設備或器
    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型式驗證與推行型式檢定制度,採部分經費補
    助方式,協助中小企業新購檢定合格品及改善機械安全設施,以有效
    預防機械災害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定業務之執行單位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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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新購具有安全標示
      之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或具有型式
      驗證合格標章之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以下簡稱合格機
      械)。
(二)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將前款所定機械種類之既有機械(以下
      簡稱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為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既有機械,指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設置或使用
    中之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及交流電焊機
    。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安全設施之範圍如下:
(一)衝剪機械:連鎖防護式安全裝置、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完成申報
      登錄張貼安全標示之光電式安全裝置、雷射感應式安全裝置、拉開
      式安全裝置、安全擋塊及安全護圍。
(二)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完成申報登錄張貼安全標示之反撥預防裝置、
      鋸齒接觸預防裝置、覆蓋及其他安全設施。
(三)研磨機:護罩、動力遮斷裝置及其他安全設施。
(四)手推刨床:完成申報登錄張貼安全標示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與動
      力遮斷裝置覆蓋及其他安全設施。
(五)交流電焊機:完成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驗證合格標章之自動電擊防
      止裝置及其他同等效能之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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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助額度如下:
(一)同一中小企業於同一年度新購合格機械之補助經費總額不超過新臺
      幣(以下同)十五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單價三萬元以下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之五十,不含安裝
        費用,且每臺機械之補助額度不超過三千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
        一次為限。
      2.超過單價三萬元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之十,不含安裝費
        用,且每臺補助額度不超過三萬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次為限
        。
(二)改善既有機械之安全設施:改善既有機械之安全設施:以補助改善
      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且每臺機械補助額度上限不超過二萬元,
      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次為限,同一中小企業於同一年度改善之補助
      經費總額上限為十五萬元。
    小規模企業者申請每臺機械之補助額度及補助經費總額不受前項額度
    上限之限制。但以該上限金額之二倍為限。
    前項所稱小規模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
    者。
    中小企業曾因前點所列機械未符合安全標準,致工作者發生職業災害
    ,經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列入年度防災重點輔導對象或通知改善,並彙
    整造冊送本署同意者,得不受第一項經費總額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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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如下:
(一)一百零八年度: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
      日止。
(二)一百零九年度: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
      日止。
    申請補助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八年度或一百零九年度預算指
    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
    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