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新購具有安全標示
之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或具有型式
驗證合格標章之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以下簡稱合格機
械)。
(二)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將前款所定機械種類之既有機械(以下
簡稱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為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既有機械,指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設置或使用
中之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及交流電焊機
。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安全設施之範圍如下:
(一)衝剪機械:連鎖防護式安全裝置、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完成申報
登錄張貼安全標示之光電式安全裝置、雷射感應式安全裝置、拉開
式安全裝置、安全擋塊及安全護圍。
(二)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完成申報登錄張貼安全標示之反撥預防裝置、
鋸齒接觸預防裝置、覆蓋及其他安全設施。
(三)研磨機:護罩、動力遮斷裝置及其他安全設施。
(四)手推刨床:完成申報登錄張貼安全標示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與動
力遮斷裝置覆蓋及其他安全設施。
(五)交流電焊機:完成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驗證合格標章之自動電擊防
止裝置及其他同等效能之安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