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採部分經費補助 方式,協助中小企業新購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之機 械(以下簡稱合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定業務之執行單位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
四、本要點補助新購之合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如附表一。
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如下: (一)一百零九年度: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 日止。 (二)一百十年度: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 申請補助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 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 助。
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三)。 (三)切結書(附表四)。 (四)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 附。 (五)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由企 業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或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勞保投保人數 證明。 (六)與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 相符之影本,並於影本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 。 (七)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八)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1.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2.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九)補助款領據(附表五)。 (十)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六款所定統一發票,其開立日期應於前點第一項受理申請補助 之期間內。但申請非數值控制人工導引之車、銑、鎕床之補助者,得 以前一年度之發票為之。
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 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 之補助款領據,正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六),由相關人員 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七)、成果報告表(附表八)及補助 款領據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 、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自籌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