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三)。
(三)切結書(附表四)。
(四)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
附。
(五)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由企
業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或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勞保投保人數
證明。
(六)與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
相符之影本,並於影本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
。
(七)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八)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1.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2.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九)補助款領據(附表五)。
(十)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六款所定統一發票,其開立日期應於前點第一項受理申請補助
之期間內。但申請非數值控制人工導引之車、銑、鎕床之補助者,得
以前一年度之發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