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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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
    條及第八條規定,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協助中小企業新購完成安全
    資訊申報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之機械(以下簡稱合格機械),及改善
    既有機械安全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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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三)。
(三)切結書(附表四)。
(四)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
      附。
(五)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由企
      業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或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勞保投保人數
      證明。
(六)與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
      相符之影本,並於影本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
      。
(七)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八)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1.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2.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九)補助款領據(附表五)。
(十)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六款所定統一發票,其開立日期應於前點第一項受理申請補助
    之期間內。但申請非數值控制人工導引之車、銑、鎕床之補助者,得
    以前一年度之發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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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並以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者優先予以補助
    ,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受委託機構審核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
    符合補助條件者之補助款領據,正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四
    ),由相關人員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六)、成果報告表(
    附表七)及補助款領據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
    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自籌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