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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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動力衝剪機械製造廠提升
    製造技術能力及辦理補助驗證費用作業,以協助通過機械驗證,推動
    構造安全源頭管理,俾減少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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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廠商:指在國內生產、製造、組裝動力衝剪機械之製造廠,且依法
      辦妥工廠登記者。
(二)驗證合格廠商:指依商品檢驗法取得動力衝剪機械商品驗證登錄證
      書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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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對於本要點規定事項,依勞務採購之招標程序委託得標廠商執行
    (以下稱受委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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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符合本要點所定驗證合格廠商資格者,每取得動力衝剪機械商品驗
    證合格登錄證書一張,得向受委託機構申請補助驗證費用十萬元整,
    驗證費用十萬元以下者,以補助其驗證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同一驗
    證合格廠商於同一年度之補助合計不得超過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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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輔導及補助,其受理申請之期間如下: 
(一)九十八年度: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九十八
      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者,得併入九十九年度辦理。
(二)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廠商申請輔導或驗證合格廠商申請補助之案件,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
,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至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安全機械製造
技術能力提升計畫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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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為輔導廠商提升製造技術能力,以協助通過動力衝剪機械安全驗
    證,凡符合本要點所定廠商資格者,得於前點規定期間,向受委託機
    構申請下列輔導:
(一)機台安全設計。
(二)安全裝置設置。
(三)安全迴路設計。
(四)機械安全防護。
(五)安全距離計算。
(六)剎車停止時間量測。
(七)型式檢定驗證測試。
(八)製作安全技術文件。
(九)機械安全技術諮詢。
(十)其他型式檢定及驗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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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實施之輔導,其費用已由本會編列計畫經費支付,受委託機
    構不得向廠商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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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為鼓勵及協助廠商通過動力衝剪機械安全驗證,以提升該類機械
    之製造技術能力,促進構造安全,對驗證合格廠商補助其驗證費用支
    出。驗證合格廠商申請本要點所定之補助,以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重
    複補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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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驗證合格廠商申請補助時,應於第五點規定期間內備齊下列文件向受
    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 
(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 
(四)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影本。 
(五)補助款領據(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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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
    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金額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
    之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三),並檢附經費報告表
    (附表四),於每月月底彙整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會核定結
    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受委託機構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本會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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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補助之驗證合格廠商不符合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者,
      或申請資料件不齊、填寫不全者,受委託機構應於收件七日內剔退
      或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資料不合格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
      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於每月月底列冊轉送本會通知申請之
      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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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驗證合格廠商相
      關資料,有虛報、浮報或重複領取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份補助
      經費,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廠商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有刑事
      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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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經費中涉有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