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廠商:指在國內生產、製造、組裝動力衝剪機械之製造廠。 (二)驗證合格廠商:指依商品檢驗法取得動力衝剪機械商品驗證登錄證 書之廠商。
四、凡符合本要點所定驗證合格廠商資格者,每取得動力衝剪機械商品驗 證合格登錄證書一張,得向受委託機構申請補助驗證費用百分之八十 ,其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同一驗證合格廠商於同一年 度之補助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九、驗證合格廠商申請補助時,應於第五點規定期間內備齊下列文件向受 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附。 (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 (四)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影本。 (五)補助款領據(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