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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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廠商:指在國內生產、製造、組裝動力衝剪機械之製造廠。
(二)驗證合格廠商:指依商品檢驗法取得動力衝剪機械商品驗證登錄證
      書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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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符合本要點所定驗證合格廠商資格者,每取得動力衝剪機械商品驗
    證合格登錄證書一張,得向受委託機構申請補助驗證費用百分之八十
    ,其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同一驗證合格廠商於同一年
    度之補助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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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驗證合格廠商申請補助時,應於第五點規定期間內備齊下列文件向受
    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附。
(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
(四)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影本。
(五)補助款領據(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