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5
五、本要點之輔導及補助,其受理申請之期間如下:
(一)一百年度:即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者,得併入一百零一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一年度: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
    廠商申請輔導或驗證合格廠商申請補助之案件,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
    辦理,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至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安全
    機械製造技術能力提升計畫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輔導及補助之預算,如因立法院審查一百年度或一百零一年度
    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其無
    法執行者,則終止輔導及補助。
9
九、驗證合格廠商申請補助時,應於第五點規定期間內備齊下列文件向受
    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
(三)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影本。
(四)補助款領據(附表二)。
(五)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六)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五款之統一發票日期,應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
    十一月三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10
十、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
    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金額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
    之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三),並檢附經費報告表
    (附表四),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
    、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會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受委託機構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本會補助金額及自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