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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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為落實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有關使用起
    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之規定,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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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機構之簽認依下列規定: 
(一)專業機構應為置有機械或結構技師,且依技師法規定登記及執業之
      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二)移動式起重機之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
      之施工)簽認效期最長為二年;屆滿或構造(含懸掛裝置)有變更
      者應重新簽認之。
(三)專業機構應核算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連接處)之構造設計圖、
      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符合安全要求,並於經核算無誤之上述文
      件加蓋執業圖記。另為確認經簽認之搭乘設備能安全使用,實施下
      列檢查及測試:
      1.以相當於最大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在該起重
        機作業半徑所對應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二
        處位置,各保持五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
      2.確認起重機所有操作裝置、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預防裝置、防
        脫裝置等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本
        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
        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3.核算捲揚用鋼索及懸吊用鋼索之斷裂荷重與搭乘設備自重加上積
        載之最大荷重和之比值(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
      4.確認安全母索掛置之位置。
(四)相同型式、構造及容量,且安裝相同支承結構系統及接頭之移動式
      起重機,擬共用同一搭乘設備者,其搭乘設備簽認報告內容應明確
      記載所有共用之合格起重機車號/編號。但吊掛式搭乘設備得使用
      於任一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移動式起重機。
(五)經專業機構檢查及測試符合規定者,依實際測試結果填發「移動式
      起重機搭乘設備簽認報告」(如附件二)一式四份,一份留存專業
      機構,其餘三份,連同設備編號刻印之拓印影本,分別交付事業單
      位、所屬技師公會及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六)專業機構所屬技師公會於接獲專業機構所核發簽認報告後,造冊列
      管並核發該搭乘設備之合格識別標示(如附件三),由設置搭乘設
      備之事業單位粘貼於搭乘設備之明顯易見處。(責任分界如附件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