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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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保局於年度開始前應預估本基金未來財務收支狀況、參考經濟發展
    趨勢、金融市場利率走向、產業營運前景等因素,並諮詢專家學者意
    見,研訂投資組合,據以擬編基金管理及運用計畫,提經衛生福利部
    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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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應經監理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