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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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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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自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其交易市場及交易商品,限於透過
    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及其可交易之衍生性
    商品。
    如為店頭市場交易,則交易對象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信為 A- 等級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信為 A3 等級以上
      。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信為 A- 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 twA- 等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信
      為 A-(twn)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