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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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基金自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交易前:有關交易對象、契約總額、授權額度、風險管理目標及運
      用策略,應有正式書面文件。該書面文件應載明運用工具、運用項
      目及如何評估投資部位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
(二)交易中:
      1.交易人員進行交易,其交易額度不得超過授權交易額度。
      2.交易人員應與核定之交易對象進行交易。
      3.交易成交後,應將交易相關憑證及報表送交割結算人員及會計人
        員。
      4.交割結算人員應確認、核對各項交易資料後,辦理交割、結算等
        作業及後續到期相關事宜。
(三)交易後:應每月製作交易量、契約市值及損益金額彙總月報表定期
      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