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
1.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由訓
練專業團體規劃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須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
練課程每場次預定及實際參訓人數至少八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外部訓練:選派本國籍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招
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
課,不得委外規劃執行。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
事業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場次預定及實際參訓人數至少十人
以上,五十人以下。
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參訓場
次應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所稱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之訓練課程者
,該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訓練專業團體,指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
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各行(職)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
職業訓練機構或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等單位。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逾二十五班以上
者,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分之三十
。
事業單位辦理第八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應由
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