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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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民間之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辦
    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或鼓勵其結合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
    單位辦理聯合訓練活動,以持續提升人力素質,擴展訓練效益,累積
    國家人力資本,提升整體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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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
(二)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三)建立訓練品質評核委員資料庫及辦理訓練品質評核相關事宜。
(四)辦理工作協調聯繫會議。
(五)遴選輔導服務委員及辦理輔導服務相關事宜。
(六)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七)辦理申請案件決審會議相關事宜。
(八)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九)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十)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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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受理申請及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審會議相關
      事宜。
(二)依初審及決審會議決議結果,核定並通知事業單位。
(三)辦理不預告訪視、電話抽訪、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
      相關事宜。
(四)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結案核銷說明會等。
(五)召開執行業務相關事項會議。
(六)辦理補助經費核撥、核銷事項。
(七)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結案報告製作等相關事項。
(八)得視需要以招標採購之方式,委託辦理本計畫各項庶務事項。
(九)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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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單位所屬轄區範圍如下:
(一)北區職訓中心:臺北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
      江縣。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區職訓中心: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臺南職訓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市。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縣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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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之訓練對象為受僱於事業單位,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並具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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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受理事業單位申請之期間,由本局公告之;本局並得依事業單
    位產業類別,分別公告申請期間。
    本計畫補助額度用罄,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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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應依下列類型,擇一辦理訓練計畫: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訓練者。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
      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參加者。
  事業單位同一年度以自辦或參加一聯合型訓練計畫為限。
  本計畫稱以上、以下者,俱連本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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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及工作安全。
(五)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如附錄一)。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或
    經本局、職訓中心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者,不
    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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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營運策略發展需求,規劃訓練課程、
    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訓練課程每場次授課時數為二小時至四小時;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
    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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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
      1.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由訓
        練專業團體規劃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須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
        練課程每場次預定及實際參訓人數至少八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外部訓練:選派本國籍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招
        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
      課,不得委外規劃執行。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
      事業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場次預定及實際參訓人數至少十人
      以上,五十人以下。
    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參訓場
    次應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所稱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之訓練課程者
    ,該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訓練專業團體,指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
    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各行(職)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
    職業訓練機構或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等單位。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逾二十五班以上
    者,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分之三十
    。
    事業單位辦理第八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應由
    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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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
          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
        2.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若因實際需要需搭乘
          高鐵、客運、飛機或輪船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3.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依受訓人數及課程編列,每人每小時最多
          得編列一百元,每一班課程每人最多六百元。
        4.行政作業費:聯合訓練家數達三家以上者,方可編列本項費用
          ,且不得逾訓練計畫之鐘點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總額之百分
          之十五。
  (二)外部訓練:應依訓練專業團體之收費標準覈實提列,且每人每小
        時課程費用最高以編列六百元為上限。
      事業單位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
      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
      訓練經費,每一員工不得逾一萬五千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
      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事業單位支付講師鐘點費,應依法代為扣繳或申報所得。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師
      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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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業單位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局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
      ,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同一年度以提出一訓
      練計畫為限。
      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後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
      文件,向訓練班次主要辦理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如附表二。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策
        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策者
        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如附表二之一。
  (四)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
        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前一年度之完稅證明影本。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結
      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附表一之一)。
      事業單位委託訓練專業團體規劃辦理者,應另加附訓練專業團體之
      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訓相關項目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職訓中心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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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職訓中心應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受理事業單位所提訓練計
      畫後,於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查。
      職訓中心應依事業單位所送訓練計畫,自初審審查通過之次日起至
      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補助其辦理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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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職訓中心審查事業單位所提訓練計畫之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針對事業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
        查;審查未符合規定者,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
  (二)初審審查:召開初審會議,並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個別型訓練計畫:依預算額度、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書表、課
          程內容規劃設計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及經費編列之合
          理性等進行審查,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2.聯合型訓練計畫:依事業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設備及教具、
          聯合型訓練計畫規劃內容、聯合型訓練計畫預期效益、事業單
          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並得刪減課程或
          減列經費。必要時,得邀請事業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初審未通過者,職訓中心應予退件。事業單位得向職訓中心重行申
      請。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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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職訓中心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之標準如下:
  (一)補助經費上限: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九十五萬元為
        上限;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比率:經初審通過者,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中小型之事業單位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五
        十為原則。
      前項規定所稱中小型事業單位,依經濟部所定中小型企業認定標準
      之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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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事業單位應依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
      練時間、時段、地點、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
      定施訓日起三個日曆天前,向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
      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事業單位不得申請變更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但申請變更之
      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名稱、訓練時間、訓練地點、訓練人數及外
      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並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
      二個日曆天前,已將變更之內容於本計畫資訊系統進行登錄,且符
      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上課時間變更後,仍應符合原核定計畫訓練時數及訓練時段之規
        定。
  (二)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
        遲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應傳真加蓋事業單位印信及負責人或
        授權代理人簽章之變動事由至職訓中心辦理;遇天災者,應於原
        定訓練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傳真回報職訓中心。但重大
        災情不在此限。
      事業單位應妥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
      形。學員參訓時應親自出席簽到,因故無法參訓應事先請假。
      第十點規定之訓練專業團體有變更或新增者,應於變更或新增後首
      次施訓日前,函報職訓中心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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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局得於事業單位辦訓期間或訓後,辦理訓練品質評核及決審作業
      ,以為提高原補助比率之標準,程序如下:
  (一)訓練品質評核:由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評核委員,並依事業單位
        整體訓練體制之完整性進行評核。
  (二)決審審查:完成訓練品質評核後召開決審會議,就評核結果及訓
        練績效部分,依預算額度決議補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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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事業單位訓練品質評核結果達一定標準以上者,本局得提高原補助
      比率,最高以提高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初審核定之訓練計畫總經費
      在十四萬元以下者,得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七十,免經訓練品質評
      核。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依前項規定提高補助比率外,
      本局得再依下列規定提高補助比率:
  (一)聯訓成果經審查認定已建置產業職能模型、符合職能導向之訓練
        設計或人力資源發展管理之實務標竿作法,並可公開分享者,提
        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二)訂有內部講師培訓標準作業程序,並有遴選標準、建置教學能力
        作法、試教及其評核等,且據以培訓內部講師有實績經審查認定
        者,提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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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再分別提高補助比率: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中高齡者之受訓人數占總受訓人數之比
        率達百分之十七者,職訓中心得再提高百分之五。
  (二)獲本會最近一屆友善職場認證之優良事業單位或近二年本局人力
        創新獎獲得團體獎之單位,職訓中心得再提高百分之十。
  (三)事業單位依規定實施僱用安定計畫,並為員工申領薪資補貼,其
        領取薪資補貼之參訓人數達總參訓人數百分之五十者,職訓中心
        得再提高百分之三十。
      事業單位同時符合前點及前項各款規定情形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
      分之七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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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事業單位應於訓練計畫辦理完畢,並獲職訓中心通知核定補助比率
      後之次日起十四個日曆天內,且至遲於該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檢
      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覈實申領補
      助訓練費用:
  (一)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三)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如附表三。
  (四)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
  (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六)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六。
  (七)訓練教材:包括講義、課本之封面、目錄及教材內容連續三頁影
        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八)訓練紀錄表,如附表七。
  (九)成果報告一份,如附表八。
  (十)其他經職訓中心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明細表應依序編號,並依鐘點費、交通費、教材
      文具費(覈實支用,並註明支用項目)及行政作業費等支出項目分
      別開立。
      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另附訓練
      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課程每場次課
      應留存至少三張,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及人員,以備事後查核;
      屬外部訓練課程,應另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
      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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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事業單位申領本計畫訓練補助費用,採訓後一次請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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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事業單位訓練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不得逾結訓後一個
        月,且影本應浮貼於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九。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影本,並需加蓋經
        手人正本章及與正本無誤章,其與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均應妥善保
        留存放於事業單位至少十年,本局及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
        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班次,應填寫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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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事業單位於辦理訓練期間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補助其訓練費用
        ,並需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不預告訪視或電話訪查。本局或職訓
        中心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於辦訓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辦理訓練品質評核事
        宜。評核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說明,不得由非事
        業單位之人員代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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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得依原核
        定補助額度減少百分之二十,同年度每一事業單位最多減少百分
        之八十:
    (一)未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依本計畫辦理之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二)依本計畫規劃內部訓練,由訓練專業團體協助規劃訓練課程、
          安排課程講師或提供教材,且收取費用佔所提訓練計畫總經費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未於申請訓練計畫表單確實揭露委外規
          劃本計畫之訓練專業團體訊息,或於訓練專業團體有變更或增
          加之情形,未依規定函報職訓中心。
    (三)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
          其個別參加場次未達總場次百分之八十。
        前項補助額度,以事業單位獲職訓中心核定,並得實際核銷之金
        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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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
        原核定之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
    (一)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
          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
          輔導查證屬實者,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
    (二)未依第十六點第一項所定之時限回報課程執行結果,經職訓中
          心通知改善後,再發生未依規定辦理回報之情形,就未依限回
          報之課程,不予補助。
    (三)內部訓練課程訓練未達八人,聯合訓練未達十人,該場次課程
          ,不予補助。
    (四)辦理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師資未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
          資資料庫中遴選者,該課程不予補助。
    (五)參訓人員未符第五點所定資格者,當次課程教材及文具費,不
          予補助。
        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第十六點第
        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查證屬實達二次以上者,
        職訓中心應就當年度訓練計畫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
        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用,經限期申請,屆期未申請
        者,職訓中心應就當年度訓練計畫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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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事業單位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或評估訓
        練績效之情形,經本局或職訓中心以書面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
        者,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
        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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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事業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
        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
        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一)提供自己、他人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二)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訓練費用。
    (三)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本計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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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
        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
        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