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事業單位之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滿五十一人以上者,辦理訓
練計畫,同一年度可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
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
參加,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繫協調作業。
(三)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以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之
「重點輔導企業」與「卓越中堅企業獎」獲獎單位及本會遴選之「
國家人力創新獎」與「國家訓練品質獎」獲獎單位為申請對象,由
本局委託之訓練諮詢單位協助訓練設計、規劃及提案申請。
事業單位之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申請本計
畫應由職訓中心委託或自組之輔導訓練單位協助規劃辦理訓練課程。
但具有本會訓練品質系統(以下簡稱 TTQS )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
過門檻級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者,得適用前項規定。
已申請前項輔導訓練單位協助規劃辦理訓練課程之事業單位,不得再
申請第一項及本會職業訓練局充電起飛計畫在職訓練之訓練費用補助
。
第二項職訓中心之輔導訓練單位,應結合事業單位組織營運策略提供
人才培訓之客製化訓練服務。
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者,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
;符合第二項規定者,得申請輔導訓練單位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