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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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之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滿五十一人以上者,辦理訓
    練計畫,同一年度可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
      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
      參加,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繫協調作業。
(三)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以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之
      「重點輔導企業」與「卓越中堅企業獎」獲獎單位及本會遴選之「
      國家人力創新獎」與「國家訓練品質獎」獲獎單位為申請對象,由
      本局委託之訓練諮詢單位協助訓練設計、規劃及提案申請。
    事業單位之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申請本計
    畫應由職訓中心委託或自組之輔導訓練單位協助規劃辦理訓練課程。
    但具有本會訓練品質系統(以下簡稱 TTQS )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
    過門檻級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者,得適用前項規定。
    已申請前項輔導訓練單位協助規劃辦理訓練課程之事業單位,不得再
    申請第一項及本會職業訓練局充電起飛計畫在職訓練之訓練費用補助
    。
    第二項職訓中心之輔導訓練單位,應結合事業單位組織營運策略提供
    人才培訓之客製化訓練服務。
    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者,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
    ;符合第二項規定者,得申請輔導訓練單位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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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課程辦理期間自核定之次
    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個別型及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
      1.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外規
        劃訓練課程,包括協助安排課程講師、提供教材者。上課成員須
        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
        上,五十人以下。
      2.外部訓練:選派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
        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
      課,並以事業單位自行規劃執行為主,委託規劃執行為輔,且不得
      規劃外部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事業
      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十人以上,五十
      人以下。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滿二十五班以上
    者,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分之三十
    。其外部訓練課程得於原核定之經費額度內,依執行需求轉為內部訓
    練課程。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指派所屬
    員工參訓,參訓場次應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連續二年
    未達前述標準之申請單位,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前項所稱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之訓練課程者
    ,該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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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方式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外
        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並檢據覈實報銷。
      2.外聘講師交通費,按實際需要編列搭乘臺鐵、高鐵、客運、飛機
        或輪船之經費,並檢據覈實報銷。
  (二)外部訓練:應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提列,核定補助之經費數額
        最高以訓練單位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外部訓練實際收費之百分之五十逾原核定經費數額,
      至多以原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用;外部訓練實際收費
      之百分之五十未達原核定經費數額,至多以實際收費之百分之五十
      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事業單位辦理外部訓練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練時數。但實際
      訓練時數未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前項規定及實際訓練時數之比例
      核給補助費用;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依前項規定核給
      補助費用。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
      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經費
      ,每一員工不得逾二萬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
      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師
      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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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曾接受本局
      訓練品質系統(以下簡稱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
      表檢核、評核結果效期已屆滿,或最近一次評核結果未達門檻者或
      不合格者,應於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依本局訓練品質規範相關規
      定,接受本局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之檢核。但
      申請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不在此限。
      接受本局 TTQS 評核或檢核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說
      明,不得由非事業單位之人員代為回應。
      已連續二年(含申請當年度)接受輔導訓練服務之事業單位,應依
      其整體訓練體制之完整性接受本局 TTQS 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