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課程辦理期間自核定之次
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十日止:
(一)個別型及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
1.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外規
劃訓練課程,包括協助安排課程講師、提供教材者。上課成員須
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
上,五十人以下。
2.外部訓練:選派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
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
課,並以事業單位自行規劃執行為主,委託規劃執行為輔,惟不得
規劃外部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事業
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十人以上,五十
人以下。
事業單位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滿二十五班以上者
,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之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
班數百分之三十。
(二)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
程總班數百分之五十。
前項外部訓練課程得於原核定之經費額度內,依執行需求轉為內部訓
練課程。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指派所屬
員工參訓,參訓場次應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連續二年
未達前述標準者,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單位之申請。
前項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之訓練課程者,該
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