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業單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但未依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不
適用之:
(一)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之民間投保單位。
(二)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
一:
1.具有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
合格者,且於申請書面資料交寄日仍有效。
2.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
發展獎」。
3.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
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4.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已不符
申請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