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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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分署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之經費標準如下: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高補助九十五萬元。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高補助一百九十萬元。
  (三)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高補助二百萬元。
      事業單位於同一年度申請本計畫及充電起飛計畫,其補助訓練經費
      除應依前項類型規定辦理,且二計畫補助經費合計,應不超過所申
      請充電起飛計畫或前項類型較高之補助經費上限。
      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超過第一項補助經費上限者,就
      其辦理行政院生產力 4.0  發展方案相關訓練課程之訓練費用超過
      該上限部分,最高得再補助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