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業單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得申請本計畫之訓練輔導或補助。
但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
助費者,不適用之:
(一)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之法人。
(二)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
一:
1.具有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
合格者,且於申請書面資料交寄日仍有效。
2.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
發展獎」。
3.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
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4.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已不符
申請該計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