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方式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
1.講師鐘點費之編列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辦理,惟內部講師鐘點費之編列以內聘百分之五十為限
,並檢據覈實報銷。
2.外聘講師之國內(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交通
費,按實際需要編列搭乘臺鐵、高鐵、客運、飛機或輪船之經
費,並檢據覈實報銷。
3.訓練以在事業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於非自有場地辦理
者,場地費依實際課程時數計算,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七
百五十元,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並檢據覈實報銷。
(二)外部訓練:
1.應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提列,核定補助之經費數額,以訓練
單位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課程屬企業內部講師訓練
課程、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或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者,得
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轉為內部訓練課程。
2.事業單位派訓對象為二十九歲以下青年者,其補助訓練費用比
率得提高至百分之七十。
前項第二款外部訓練實際收費,依補助比率核算逾原核定經費數額
者,以原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用;外部訓練實際收費
之補助比率未達原核定經費數額者,以實際收費之補助比率核給訓
練補助費用。
事業單位辦理外部訓練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練時數。但實際
訓練時數未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前項規定及實際訓練時數之比率
核給補助費用;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依前項規定核給
補助費用。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
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經費
,每一員工不得逾二萬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
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師
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